農民工權利與義務
Q:
問題1:什麼是農民工?什麼是農民工工資?
A:
《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Q:
問題2:農民工的權利是什麼?農民工的義務是什麼?
A:
《條例》所稱權利,是指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條例》所稱義務,是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農民工工資支付與週期
Q:
問題3:農民工工資以什麼形式支付?支付週期怎麼確定?
A:
《條例》明確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條例》明確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2、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3、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
4、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5、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工資清償
Q:
問題4: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應該找哪些主體進行清償?
A:
《條例》明確規定:
1、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工單位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2、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且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4、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5、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Q:
問題5: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有哪些特別規定?
A:
《條例》明確規定:
1、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2、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3、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4、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5、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6、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長按識別下圖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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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