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通速遞承運衣物皮鞋不翼而飛 顧客起訴獲原價判賠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1份民事判決書顯示,近日,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簡稱“圓通速遞”)就因顧客寄送的皮鞋在運輸過程中不翼而飛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定圓通速遞賠償原告皮鞋的價值252.73元。

圓通速遞承運衣物皮鞋不翼而飛 顧客起訴獲原價判賠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118民初6673號)顯示,原告李某全與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20年4月1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原告查詢快遞的實際運輸及驗收情況,並出具書面證明;賠償原告3倍郵費人民幣120元及經濟損失253.73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9日,原告通過被告寄送衣物,總重量為6.01千克,運費40元。2019年11月29日,收貨時稱重4.849千克,缺少一雙價值253.73元的皮鞋。原告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貨物丟失,且存在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

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貨物運輸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但辯稱貨物送達時包裝完好,不清楚貨物是否丟失及丟失原因,但鑑於貨物重量變化,故同意退賠運費120元或者賠償損失253.73元。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對原告主張的運輸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係爭快遞收件人出具證明,載明在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當面驗貨,內裝物品應退回5件,實際退回4件,被告方的快遞員簽字確認。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在案證據反映係爭快遞重量減少,故被告應賠償貨物損失,即253.73元。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對原告要求退賠3倍運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另,原告關於查詢快遞運輸、驗收情況,並出具書面證明的要求不屬於訴訟請求,且相關事實已經查明,故不再對此進行處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全252.7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全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創立於2000年5月28日,現已成為一家集快遞物流、科技、航空、金融、商貿等為一體國內國際協同發展,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的供應鏈企業。2016年10月,圓通在行業內率先上市(600233.SH)。截至2019年底,圓通全網擁有分公司4000多家,服務網點和終端門店7萬多個,各類轉運中心133個,員工40萬餘人,快遞服務網絡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縣級以上城市已基本實現全覆蓋。

圓通國內快遞服務協議顯示,快件服務組織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快件短少、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寄件人違規交寄或填單有誤,造成快件延誤、無法送達、無法退還,或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快件服務組織有償代為封裝的,承擔因封裝不善造成的延誤、毀損、滅失的責任……為保證快件安全送達,寄件人辦理寄件時須如實申報快件內容和價值,並準確、清楚的填寫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資料。

國內快遞服務協議中賠償標準如下:是否保價由寄件人自願選擇,貴重物品建議選擇保價,保價費最低為1元。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毀壞、損少,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文件最高不超過100元/票,如核銷單、提單等重要文件按(3)條規定保價付費和賠償;

寄件人確認交寄的快件單票價值不超過三萬元人民幣。價值在1000元(含)以內,保價費為1元;價值1000元至2000元(含),保價費為2元;價值在2000元至1萬元(含),保價費為保價金額的3‰;價值在1萬元至3萬元(含),保價費為保價金額的3‰。如快件丟失、損毀、短少的,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快件的保價金額;

寄件人應選擇足額保價方式,防範保價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風險:a.寄件人未足額投保,按貨物實際損失比例(聲明價值/實際價值*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b.寄件人超額投保,按貨物實際損失價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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