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做受益人變更,兒子給母親的保險金,變成了其他人的?

由於人身保險合同履行時間長,在履行中如果受益人的身份產生變化,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理賠時很容易引起糾紛。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14日,陳某投保了中國人壽智悅人生終身壽險,保額為48萬元,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均為陳某自己。據陳某母親方某陳述,陳某購買保險的本意是指定母親方某為受益人,作為其以後生活的保障,陳某本人對於保險的內容並不是非常瞭解。保險代理人韓某在電話中詢問陳某指定受益人時,因沒有母親的身份證號,陳某讓韓某聯繫吳某(陳某女友),吳某謊報與陳某是夫妻,讓韓某把受益人登記成吳某

保險合同簽訂後,韓某到陳某家中回訪時,陳某表示將受益人變更為母親方某,並諮詢了變更受益人的程序。只因陳某更換了手機號無法在網上系統自行申請辦理,需等待保險代理人幫其辦理手機號變更後才能變更受益人。但尚未辦理變更手續,陳某就因發生事故死亡

方某以為保險受益人已變更為自己,遂向中國人壽申請理賠。

中國人壽以保險受益人是吳某而非方某為由拒絕給付。故方某上訴法院要求中國人壽給付其保險金48萬元。

雙方爭議

原告方某認為:保險合同簽訂後,保險代理人到家中回訪時,陳某明確表示將受益人變更為自己。但因操作程序的原因,未能當場辦理。韓某的證人證言及其工作記錄本上均有記載,可以證明陳某生前曾要求變更受益人為自己。

被告中國人壽辯稱:陳某的保單金受益人指定為吳某而非方某,公司也未收到任何關於通知變更受益人的申請。

吳某辯稱:方某稱陳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變更受益人的要求並認為該保險的受益人已經變更。但方某的這些理由和說辭是根本不存在的,經不住推敲。其認為方某完全是在利用被保險人陳某已經死亡,虛構事實,企圖奪取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本案中,方某向法庭提交陳某保險代理人韓某的證人證言及其工作記錄本,該份證據底頁顯示“陳某(改電話、受益人)”。但該筆記本中手寫記載的“陳某、改電話、受益人”等字樣明顯無法證明該內容與保險合同投保人陳某有直接的關係,亦不能說明投保人陳某向中國人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變更受益人為方某的書面意思表示。方某稱陳某與中國人壽就變更保險合同受益人為方某達成一致,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本案中,陳某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吳某,該指定行為合法有效。綜上,方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寫在最後

本案方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主要是因為變更受益人時未通知保險公司導致無法獲賠引發的。根據規定,變更受益人不僅要徵得被保險人同意,還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更改信息,否則等到出險理賠時,保險公司無法按流程賠付保險金。

當然,法條中的“書面通知保險人”並不是強制性規定,之所以強調書面,是因為相對於口頭而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書面憑證更能證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其他形式同樣能證明行為人意思表示的變更,那麼通知的效力也算實現

為了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變更受益人之前做好協商,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改受益人信息,才能把理賠金留給你真正想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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