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最近在給一些家庭做風險保障方案的時候,普遍發現客戶雖然都有較強保險意識,但是對於家庭風險管理規劃的主次要關係比較茫然,具體體現在這些問題上面:哪一位家庭成員應該優先保障?哪一類保險產品應該優先選擇?每位家庭成員的保障額度是該平均分配,還是有所區別?

今天,就針對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和大家聊聊家庭保單的優先原則,以及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讓大家認識更清晰、選擇更明確、購買更明白。想要弄清楚上面的問題,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保險能夠為我們提供哪些服務。

一、保險能提供的服務

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保險能為我們提供的服務不外乎以上兩類:1.風險保障;2.投資理財。

在我看來,風險保障才是關鍵,投資理財應該是消費者的自願選擇。這兩類服務應該分開來看,然而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各家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並沒有很好的把這兩類服務區分開,而是保障類產品兼顧理財,理財類產品又附帶一點保障功能(所謂的“返還型”產品)。這樣的產品必然會導致一些的問題:1.風險保障不足;2.投資收益不高。(保險產品的定價都是經過保險精算師精算後確定的,把這兩類服務捏在一起,必然會導致運營成本的增加。其結果就是:產品價格高,使消費者無法負擔更高的保障費用,侵蝕了消費者的保障利益;同樣,理財兼顧保障功能,侵佔本金,投資收益也會受損。)

不過近年來,一方面是中國銀保監會不斷推動保險業的創新發展,強化保險應該“迴歸本源”即“保險業姓保”。另一方面,各保險公司之間的良性競爭,無論是在產品設計上,還是服務優化上,提供更多符合消費者需求和“接地氣”的保險產品,以供消費者選擇。

二、家庭保單的優先原則

1. 先大人,後小孩;

2. 先家庭頂樑柱,再家庭其他成員;

3. 先保障,後養老,再理財;

很多家庭都是有了孩子之後才有保險需求,父母疼愛孩子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為家庭的保險規劃,孩子一定不是家庭的關鍵風險點,而家庭的頂樑柱承擔著家庭的重要經濟責任,一旦發生風險,孩子就失去了保障,所以一定要優先保障。保額的分配也要根據家庭成員的責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

三、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對於普通家庭來說,在做風險保障規劃的時候,正確的保險配置順序一定是“先保障,後理財”,保障屬性應由強變弱,即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見下圖)

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4個優先考慮:意外險、醫療險、重大疾病保險(簡稱重疾險)、定期壽險。

意外險:通常為短期保險產品(一般為期交,每年交費,保險期間為一年)。 解決的是因一般的意外事故,如“貓爪狗咬”、“跌打扭傷”等導致的意外門診、意外住院費用的報銷,或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殘疾,對家庭的經濟補償。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額給付型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醫療險:短期健康類保險產品(一般為期交,每年交費,保險期間為一年)。解決的是看病報銷的問題,是對社保報銷不足部分、自費醫療部分費用的補充。目前市面上的醫療保險產品中,能夠單獨購買的有:百萬醫療保險、中端醫療保險、高端醫療保險。(三者的區別,日後會單獨一篇文章為大家詳細介紹)

重疾險:指在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罹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達到約定的疾病狀態或者實施了約定的手術時,即可得到定額保險金賠付的保險產品。是長期保障類保險產品,繳費期一般為10年/20年/30年,保險期間為終身或至60歲/70歲。

購買重疾險的目的:當被保險人身患重疾時,為其提供的經濟保障,解決治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以及彌補收入損失。

重大疾病通常有以下三個特點:首先,病情嚴重,危及生命,給正常的家庭生活造成影響。其次,治療成本高。重疾險裡所列的疾病大部分可以通過治療使病情穩定,然而過高的醫療費用常常讓患者財務艱難。除了治療費用,家庭成員照顧患者的隱形支出、康復費、營養品費、護工費等進一步加劇開銷。再則,由於醫療險“先支出,再補償”的原則,重疾險可以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最後,罹患重疾使患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漫長的康復期也常常伴隨巨大的失業風險,造成收入的中斷。醫療手段可以挽救生命,卻難以挽救家庭的經濟。

重大疾病保險分類(按保險期間,見下表)

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我國內地首次引入重大疾病保險是在1995年。發展之初,由於各家重疾定義不規範不統一,造成被保險人的誤解,產生了很多的理賠糾紛。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合作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與使用規範》,統一了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定義,實現了重疾險的規範化。作為人身保險市場上最重要的保障型產品之一,重疾險的設計與功能也在不斷地完善。目前市場上的產品多則可保障100種重大疾病,且很多還提供輕症保障。

從2017年度保險公司重疾理賠數據來看,癌症是重大疾病理賠的重災區。

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定期壽險: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金額賠償保險金,若保險期限結束被保險人仍健在,則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不賠償保險金)。

定期壽險是一種傳統的消費型壽險,屬於歐美國家最重要的保障型保險,具有價格低廉,保障額度高的高槓杆特性。為什麼要購買定期壽險?定期壽險適合那些家庭財務責任較重(大額債務:如尚未償還的高額房貸、車貸等)、保費負擔能力有限(定期壽險具有高保額、低保費的高槓杆特性,在不影響家庭正常消費的情況下,花較少的錢換來一份高額的保障)、且對家庭承擔主要責任(債務責任和撫育子女、贍養父母的責任)的人群。

定期壽險的選擇維度(見表1)

家庭保險配置的“4-2-1”原則

2個長期規劃:終身壽險、年金險。

終身壽險: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在任何年齡不幸身故(或全殘),都可以獲得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功能,保單具有較高的現金價值。

目前國內購買終身壽險的消費者主要以高淨值人群為主,購買目的多為身故保障、儲蓄投資和財富傳承。是公認的降低遺產稅的有效方法。

年金險:指以被保險人生存與否為條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給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合同期滿。年金保險產品的功能有強制儲蓄、教育規劃、養老規劃、平滑全生命週期收入和現金流管理等。

教育規劃:父母為孩子投保教育年金產品,應符合年金領取時間集中在孩子15週歲-25週歲之間,逐年發放,為子女未來的教育預先做好儲備。

養老規劃:投保養老年金產品,應符合年金領取時間主要集中在被保險人55週歲後,領取時間不應低於20年,最好為終身產品。

1個理財補充:短期的理財產品。

一般通過銀行和線上購買。目前市場上理財方式多樣化,維伽認為我們應該選擇自己較為熟悉的理財方式,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理財的屬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把這三個屬性看清楚再選擇購買,另外要考慮收益是否寫在合同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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