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斌哥說保險】保險合同未成立,法院判決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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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哥說保險】保險合同未成立,法院判決支付保險金


案情簡介:

2001年10月5日,謝某與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壽(投資連拉)保險投保書一份,該《投保書》註明:(1)被保險人謝某,受益人其母親孫某;(2)所購險為信誠智選投資連接險,繳費年期終身。基本保險金額100萬元。

(3)在投保需知中還註明本投保書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並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承保後成立 ,合同生效日,保險責任開始日以保險單所載日期為準。

2001年10月6日,謝某支付了半年保費11944元,保險公司當日安排其體檢。2001年10月18日謝某被人殺害。保險公司10月18日收到體檢報告,在通知謝某的過程中得知謝某死亡。2001年11月13日謝某之母即受益人孫某提出索賠被拒,2002年7月16日提起訴訟,訴請保險公司支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

法院判決:支持主合同保險金100萬。


斌哥說保險: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如果未生效,保險公司收到首期保險費用但合同未成立的這段時間(空白期)內,是否承擔責任?

(一)本案中的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在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中,保險合同的訂立須經“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其中投保人投保是“要約”,保險人同意承保是承諾。投保人簽訂投保書是向保險人提出投保要約後,保險人有權按照自身標準進行審核,投保人根據審核情況會有三種結果,一是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二是拒絕承保,保險合同不成立;三是要求投保人加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這種情況屬於反要約,投保人同意後合同成立。本案中,保險人並未同意承保,正處審核期,所以保險合同並未成立。

(二)“空白期”內是否承擔責任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本案中,保險人在收到體檢報告後認為謝某符合承保條件,在通知過程中得知死亡,故在“空白期”內應承擔支付保險金或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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