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打收條的行為構成何罪?

採用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打收條的行為構成何罪?

案例:

被告人李虎系江西省澤彭縣混社會人員,2017年李虎強迫被害人劉平借給其人民幣200萬元。期間經被害人多次討要,李虎歸還了120萬元。2017年11月3日21時許,在澤彭縣黃金海岸502包廂內,李虎指使“小弟”艾剛等人毆打劉平,並逼迫劉平寫下 “今收到李虎歸還借款80萬元”的收條。經鑑定,劉平所受身體損傷構成輕微傷甲級。問李虎的行為構成何罪?

平明解析:

對於李虎強迫他人打收條的行為構成何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李虎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收條不是現金,被害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主張該收條無效,故李虎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取財當場性的要求,其使用輕微暴力強取收條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李虎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但是搶劫罪的未遂。李虎等人採用暴力的方式逼迫劉平寫收條,從而使自己與劉平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以達到非法佔有劉平80萬的目的,該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收條畢竟不是現金,且李虎最後因為公安機關的介入沒有獲得該80萬,故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未遂。第三種觀點認為李虎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既遂,因為在李虎強迫劉平寫下收條的那刻起,其已經實現了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已經非法佔有了劉平80萬,公安機關的介入就像是其他案件中追贓,屬於事後處理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既未遂。

本人同意第三種觀點,李虎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既遂。首先,李虎在本案中採用了暴力手段,其在密蔽的包廂內,指使艾剛等人持刀威逼劉平寫收條,劉平不肯寫時,其指使“小弟”將劉平打成輕微傷,該行為系明顯的暴力,該暴力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得被害人不得不寫下收條,因此,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暴力性特徵。其次,收條作為財產性利益,雖然不是有形的財物,但是其載明瞭財產關係。通說認為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搶劫罪規定在第五章侵犯財產犯罪中,故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的對象。換句話說,收條可以成為搶劫的對象。第三,李虎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已經實現。本案中李虎本來就借了劉平的錢,先期是通過合法借用的方式佔有劉平的錢,但是其為了賴掉這筆借款,強迫劉平寫下收條,消滅了自己的債務,實現了由合法佔有到非法佔有的轉化,實現了非法佔有的目的。本人認為,李虎在以暴力強迫劉平寫下收條的那刻起,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財的兩個當場已經完成,搶劫罪已既遂。

需要說明的問題:(一)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最主要的區別是暴力使用的程度和獲取財物是否在當場。敲詐勒索罪一般使用威脅、要挾的方式,也會使用暴力,但其暴力的強度比搶劫要弱,尚未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取財的方式可以在當場,但一般是在威脅、要挾之後的一定期限內取得。故本案從暴力程度和取財時間來看,不構敲詐勒索罪。

(二)有觀點認為被強迫打的收條,不會必然造成劉平財產的損失,因為劉平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收條無效。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非法佔有不等非法所有,搶劫有形物可能只是改變了物的佔有,並沒有改變所有權,同樣也構成搶劫罪。本案中李虎通過一張收條實現了從合法借用到非法佔有的轉化的,實現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另外,收條可以成為李虎主張債權的憑證,可能會造成劉平財產的損失,因為法院的民事判決如何判帶有不確定性。在本案中,可以確定的是李虎獲得收條可以使其債務消失,使劉平財產受損,這一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刑罰關係調整,而剝開生活事實後的法律事實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就以搶劫罪處

罰。

綜上,澤彭縣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判處李虎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例觀點參考《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2集,第1063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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