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你所想∣婚姻律師告訴你:民法典出臺,關乎你婚姻的重要十點

2020年5月28日,新中國首部《民法典》通過審議,並將在2021年1月1日實施。家是社會的最小單位,家事無小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每一項規定,都與我們密切相關。我們一起看看,這部關注我們從搖籃之前到墳墓之後的法典,會對我們的婚姻家庭帶來哪些重要影響。


懂你所想∣婚姻律師告訴你:民法典出臺,關乎你婚姻的重要十點


一、增設離婚冷靜期,如何加速離婚

據統計,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已連續16年上漲。在對離婚數據的調查和分析中,不乏輕率離婚的情形。《民法典》增設了離婚冷靜期,是希望當事人對於是否離婚及離婚後的各項事宜,可以理性思考,謹慎抉擇,減少衝動型離婚,保障婚姻的和諧穩定,有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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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不少網友吐槽,離婚可以很冷靜,但離婚冷靜期讓真正想盡快離婚的人冷靜不了,協議離婚會比現在變得困難。因為《民法典》生效後,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必須先冷靜地等待第一個三十日,冷靜期內如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而後,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領證期內有一方不去領離婚證,離婚申請就作廢了!

在實務中,夫妻雙方談好離婚協議,睡一覺反悔,最終對簿公堂,起訴離婚的大有人在。當然,對於雙方都希望儘快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可以利用好法院訴前聯調程序來節約離婚的時間成本。一方作為原告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告知法院工作人員,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請法院儘快安排調解員做調解。法院也會擔心案件日久生變,會盡早安排調解員進行調解離婚。這樣操作,會比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時間成本小。另外,通過訴前聯調離婚,還有兩個好處:

1、保證調解書內容的有效

法院工作人員需要審查雙方協議是否有效,表述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對一方不利的條款,這個不利條款是不是當事人自己清楚並且接受。

2、調解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夫妻雙方在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一方在離婚後不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另一方還得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但通過法院訴前聯調程序離婚就不存在這個問題。雙方拿到的調解書是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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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顯正義

出軌,一直是造成婚姻解體的主要原因之一。常見的出軌,包括一夜情、約炮、嫖娼、婚外生子等對婚外戀行為。這些行為,無疑會對無過錯配偶方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但依據婚姻法中關於“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無過錯配偶方難以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在實務中,很多當事人,即使最終離婚,也往往因為出軌方沒有得到應有懲罰,而無法釋懷。《民法典》新增離婚損害賠償額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也為有其他重大過錯(包括嚴重出軌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彰顯了社會正義和正確的價值導向。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更公平

此次《民法典》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正式寫入法條,意味著法官在判離婚財產分割財產時多少會考慮一下過錯因素,酌情確定對過錯方予以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以此懲戒婚內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權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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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離婚補償少限制,全職太太的價值被認可

關於離婚補償,《民法典》刪掉了原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前提條件,不再侷限於“分別財產制下”,擴大了適用範圍。只要出現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情形,其在離婚時都可以主張“離婚補償”。這是第一次從法律上對全職太太(先生)為家庭的付出給予肯定,並認可他們的價值,隨著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全職太太(先生)的權益將得到法律保障。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五、判決不準離婚後仍分居,一年後再訴會判離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久調不判”的問題,《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經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提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這裡的“應當”,“應當”從法律上來講就是“必須”的意思,這一規定,擴寬了判決准予離婚的範圍。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六、婚內財產可分割,不離婚也能分財產

我國實施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除外)。實務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往往不被支持。《民法典》中把司法解釋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寫入了法條,提高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制度的立法層級和法律位階,將有效維護婚姻中弱勢方的權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七、家事代理權入法,保護交易相對人

眾所周知,日常家庭生活瑣事繁雜,如果任何家庭行為都須夫妻雙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對方的授權委託,會給現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家事代理權,不僅平衡了夫妻內部的利益,保障了夫妻之間的平等權利,同時也對保護交易相對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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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夫妻債務“共債共籤”,保護交易相對人

《民法典》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上升為法律,提高了夫妻債務認定的立法層級,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儘可能杜絕“被負債”的現象。同時,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前風險防範。此番操作,對於保障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均有著積極意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九、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新增了“告知嚴重疾病”的規定。婚姻關係不同於普通關係,夫妻之間應該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另一方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一方在完全知情對方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並不必然影響其結婚意願。這條法律,充分體現了對婚姻自主的尊重。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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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可主張過錯方賠償

對於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民法典》賦予了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依據這條法規,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沒有如實告知對方,對方可以到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違反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更好地捍衛了人的合法利益,也體現了對婚姻家庭中權益的保護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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