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給老丈人買50萬保險,保司:女婿不能賠

王先生給自己的老丈人,投保了一份意外險,保額為50萬元。

後來岳父在一次意外中,不小心於樓梯間摔倒,導致顱腦重度損傷,經搶救無效身亡。

事後,王先生和妻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卻收到拒賠通知。

男子給老丈人買50萬保險,保司:女婿不能賠

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原因是,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的女婿,而且在投保時勾選了與被保險人關係一欄中的“其他”選項,因此兩者不具保險利益。

再看一起案例:

養母帶小孩在湖裡遊玩時不慎落水,撈起後送醫院過程中窒息死亡。

投保人、受益人是養母,被保險人是兒童,街上撿的,3-歲模樣。事故前三個月,養母買了多家保險公司滿額少兒意外險20萬元(當時保監會限額為5萬元)。本案最後按拒賠處理。

理由是這位養母與兒童沒有正式辦理領養關係登記,兩者間沒有保險利益。

對於這兩起案例,大家又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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