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令人警醒
危货运输的监管不可忽视
自6月13日以来
市交运局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五必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人员资质以及罐体检验、适装介质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共计查获危险货物运输违章案件8起。
检查中
有哪些典型案例值得注意?
一起来看!
案例一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本该装汽油的罐体车却装了柴油)
查获时间 :2020年6月18日10时查获地点:204国道南郊卡口
合格证显示充装介质为汽油▼
运单追踪检查发现装了柴油▲
法律条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案例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悬挂标志灯
查获时间:2020年6月17日14时30分查获地点:204国道太蓬路口
未悬挂标志▼
正确示范▲
法律条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案例三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
查获时间:2020年6月17日14时查获地点:204国道太蓬路口
法律条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案例四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面包车改装成了油罐车?惊呆了!)
查获时间:2020年6月19日9时查获地点:太仓港区
法律条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于2019年由交通运输部通过
自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的是知法犯法,有的还不知法。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仅对其进行处罚,也对其进行进一步法律教育,谨防下次再犯!
下一步,市交运执法部门将持续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治力度,突出源头重点,严格监督处罚,及时排除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行业安全。
融媒体见习记者:王倩
融媒体编辑:欧阳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