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如何保護自身利益(下)


離婚財產糾紛,如何保護自身利益(下)

01.

您好,我現在要離婚,但是對方在一家公司有股份,我可以分割嗎?

答: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持有某公司的股權,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在不涉及案外人利益且股權價值可以確定的情況下,通常有兩種處理方式:雙方分割股權份額,或者一方獲得股權,並按照股權價值給付另一方折價款補償。

如果雙方均不願意繼續持有股權,可以將股權轉讓變現,變現所得價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股權的實際權屬不明,或者無法確定股權價值,或者涉及案外人利益,則通常法院會駁回分割股權的訴訟請求,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可在具備分割條件時另行起訴。

溫馨提示: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或者婚後用個人財產持有的股權,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夫妻一方在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該股權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若其在婚後對公司進行了日常管理或監督公司的正常運行,配偶一方可就該股權在婚後產生的分紅、利潤進行分配;但若其在婚後並未投入任何的精力去管理公司,該股權在婚後產生的分紅、利潤仍屬於其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在婚後,以其婚前個人財產投資持有某公司股權,該股權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股權所產生的分紅、利潤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股權的分紅進行分割。


02.

您好,我要離婚房子怎麼分?


答: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比較複雜,下面簡單介紹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溫馨提示:

離婚時,如果涉及房屋分割的,建議請專業的離婚律師進行代理,避免遭受損失。


03.

我老公做生意揹著我欠了一百多萬的債務,我要離婚,離婚時債務怎麼算,我需要還嗎?


答:離婚債務承擔總的原則是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如果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責任。


2.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該債務應由一方負責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方在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自己婚前個人債務的,離婚時,該方應向另一方補償已還債務的一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一方承擔。

4.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約定債務如何承擔、承擔比例,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溫馨提示: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04.

我想問一下,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如下:

1.共債共籤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溫馨提示:

在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債務是否為日常生活所需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如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另一方否認的應當舉證證明;

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如主張夫要共同資務的,需承擔舉證責任。


05.

我被渣男騙婚了,我要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答: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對其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1.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主要有二種情況:一是不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二是與他人秘密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溫馨提示:

1.在我國,“離婚索賠”只存在於上述的四種情形中,其他婚姻問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都不能獲得向過錯方索賠的權利。


2.如果雙方都存在法定的過錯,則離婚時均不得向對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06.

我們婚後性格不合我要離婚,可以要求補償嗎?

答: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口頭約定或者婚後一直是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但沒有書面約定的,離婚時,不能提出補償。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提出補償的一方必須為家庭做出較多貢獻,否則,即使提出補償請求,也不一定會得到對方的同意或者法院的支持。

溫馨提示:

1.具體的經濟補償數額一般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在具體裁決時,一般會根據婚姻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和協助勞動的強度和持續時間、受益方的受益情況和雙方離婚時的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判。

2.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單獨的訴訟請求,並舉證證明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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