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發回重審的離婚財產案件


一起成功發回重審的離婚財產案件


近日,本律師成功處理了一起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二審婚姻案件,該案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認定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並裁定發回重審。案情大致是:男方(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與女方(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於2011年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位於朝陽區的房產,後雙方感情不和並打算協議離婚。2013年6月5日,雙方同時簽訂了《離婚協議》與《房產分割協議》。在《房產分割協議》中,雙方約定上述房產由男方負責委託中介出售,如出售價格在400萬元以內時,全部賣房款歸女方所有;如超過400萬元的,則超過部分由男女雙方平分。當日,男方便正式委託鏈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對外出售該房產。簽訂協議後,男方感覺自己比較吃虧,開始反悔,而女方當然拒絕。於是,男方打算取消對中介的賣房委託並於第三天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離婚,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該房產。然而,起訴當天,鏈家中介公司便將該房產以390萬元的價格成功售出,而賣房款直接匯入了女方的銀行賬號。

一起成功發回重審的離婚財產案件


一審中,男方沒有委託律師,在不瞭解婚姻法的情況下獨自出庭,由於法庭陳述和舉證失誤,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其敗訴。判決的理由是:1、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該案中雙方單獨達成了《房產分割協議》,該協議的性質屬於夫妻財產協議,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此類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2、該案中,雙方不僅已經達成了夫妻財產協議,而且房產已經變賣,賣房款也已經交給了女方,故夫妻財產協議履行完畢,男方無權要求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

眼看著自己無法分得鉅額的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只得尋求本離婚律師的幫助。接手該案後,本律師和團隊中的其他律師認真研究了案情。發現一審判決存在致命缺陷,即在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文字表述為:“夫妻共同財產已另行約定處理。”同時,在《房產分割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表述為:“鑑於賣房款歸女方,故離婚後男方不用再支付撫養費。”從這兩點完全可以推論出雙方所簽訂的所謂《房產分割協議》其實只是《離婚協議》的附件,其性質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所規定的“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所以,朝陽區法院一審離婚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一起成功發回重審的離婚財產案件


充分研究了案情並找到突破口後,本律師準備好證據並向法院遞交了財產保全申請書後親自出庭代理了在北京市三中院的二審。法庭上,本律師充分論述了雙方所簽訂的《房產分割》協議的性質及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的缺陷。進而指出:一審判決認為房產已經實際分割完畢的觀點同樣不成立,因為雙方在分割賣房款時還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房產分割協議》不生效,所以賣房款在誰的手裡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是由哪一方保管的問題而已。

由於庭審中本律師抓住了案件的關鍵點並進行了論述充分,加之有明確證據進行證明。日前,三中院做出裁定,以基本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朝陽法院重審。其實該案並不複雜,只要正確把握好婚姻法司法解散有關規定的本意就很容易解決該案,看來朝陽法院某些法官的水平有待加強啊。總之,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的當事人一定能分得提起應得的那部分賣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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