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来了!20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就业政策请收好!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局势,近日,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步出台《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对有关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就新文件所涉及20项政策解读如下。


政策一: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申报流程】


1.企业类型确定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的划型工作,能通过统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划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划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确定参保单位类型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


2.企业划型公示。根据国家和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部署及要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名单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3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电方式,对公示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3.企业划型变更申请。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3月31日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出变更申请(点击进入“对划型有异议变更申请”模块)。变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执行减免政策,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根据省统一部署,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原则上不做变动。自4月1日起,只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受理企业的变更划型申请,但不做变更业务操作,待疫情结束后再统一做最终划型结果的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单位类型执行减免政策,已征收的社保费多退少补。其中,经查实,所提供申请变更划型承诺不实的,企业对差额部分应予以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4.重新核定社保费应缴金额。2020年3月24日开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划型公示结果,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要求,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月份至6月份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5. 2020年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处理。2020年2月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退费申请,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即通过协议银行扣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直接退费到协议银行账户;对于非协议银行扣缴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录入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进行退费;确实无法进行退费的个案,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参保单位协商,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单位在市人社局官网录入退费银行账号时的原则为:一是非银行代扣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录入与经营者姓名一致的个人账户进行退费;二是非银行代扣的企业单位,可以录入与单位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进行退费;三是企业单位无法提供对公账户的,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由单位提交退费申请,注明退费的账户信息以及若账户不实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咨询电话】


区划

政策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市社保中心

85715042

85722931

市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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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7553

城阳区

66791616

58659935

即墨区

8851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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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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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5953

12333-0-5

82205103

平度市

88367916

88362001

莱西市

66030315

66030325

保税区

86768802

86761020

市民生服务热线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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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

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其中,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名单确定并推送我市;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并推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春节假期期间在岗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春节假期期间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流程】


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


政策三: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 (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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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

税收优惠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532-12366


政策五:

援企稳岗返还


一般企业: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包括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具有人力资源许可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困难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标准】


一般企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困难企业: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申报流程】


稳岗返还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1.一般企业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2.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申报流程。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小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的职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2)劳务派遣单位将申请情况告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按提示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信息,核对本单位派遣职工人数和稳岗返还金额,核对无误并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确认”。


3.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流程。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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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六: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200元/月岗位补贴。


2.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报流程】


实行“零跑腿”,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单位招用-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模块,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并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政策七:

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申报流程】


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政策八: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流程】


个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灵活就业登记及社保补贴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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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九:

就业见习补贴


将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16-24 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补贴标准】


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地区(市)按照见习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近三年每年度见习人员3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7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报流程】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人才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仍按照《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见习基地可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满。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咨询电话】


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0532-66711836


政策十: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申报流程】


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政策十一:

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女性四十五周岁及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1.申请人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2020年当年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 ,申请时仍未就业;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


【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人2600元发放。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模块,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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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二: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对2019年12月及以后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


政策十三:

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各区(市)依托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在本市外设立、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


【奖补标准】


各区(市)可根据劳务合作站为我市用人单位输送务工人员数量、引进返乡创业人员等服务效果,分别给予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一定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区(市)确定。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服务处0532-83668005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0532-83668967


政策十四:

创业担保贷款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创办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参照创办企业申领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大中专毕业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3)登记失业人员;

(4)返乡农民工;

(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

(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

(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

(9)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10)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聘备案的人员。


【贷款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单位)须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主体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组织成员须为青人社规〔2018〕8号文件、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确定的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申报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凭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由申请人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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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五: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库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达到1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招用人员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


【申报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陆就业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预审”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小微企业,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0532-83668967


政策十六: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及贴息


现有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展期利息】


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申报流程】


贷款申请人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延期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展期还款协议、展期反担保合同等材料以数据共享的方式传送到注册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展期贴息不需贷款人申请,由各区(市)按现有程序自动予以补贴。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0532-83668967


政策十七:

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申领程序】


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上传或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开立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的,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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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八:

职业培训补贴


(一)家政服务业培训政策


【政策执行部门】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479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


将2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


【政策执行部门】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479


(三)困难企业培训政策


将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部门】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479


政策十九:

职业介绍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


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介绍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流程】


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职业介绍补贴—单位用户”进行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和介绍到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服务处 0532-83668005


政策二十:

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

1.在青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


2.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3.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就读高校参考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名单)。


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户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申报流程】


学籍确认。符合条件拟落户的大学生登录“青岛人才网”或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青岛人社·学历汇”,进入学历学籍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大学生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国(境)外大学生上传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证明(附中文翻译件)、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和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


资格审核。大学生完成学籍信息确认后,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先落户后就业”模块,选择“学历学位人才”,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落户资格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给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1.资格审核通过的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向所在院校提出落户申请,由所在院校登记制作花名册(按入学时间分类登记)、收集学生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报院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派出所根据落户资格审核名单核实,符合条件的开具准迁证,省内户籍大学生通过网上推送准予迁入信息。准予迁入落户的,由所在院校收集大学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本人内页)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统一到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资格审核通过的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公安落户办理指南,可持相关材料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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