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遗嘱也无效?你料到了吗?


在某论坛上,大家邀请我回答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遗嘱和继承的问题,这说明大家对订立遗嘱这方面的意识已经很强了,并不像原来那样忌讳了。

遗嘱里最具法律效力的就是公证遗嘱,很多小伙伴都知道这个问题,可今天要说的,偏偏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还属实无效,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呢?

我们来看下面的小案例:

唐老伯独自一人,无儿无女,在感觉自己身体日渐衰弱的时候,决定把自己唯一值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


2008年,唐老伯在妹妹唐女士的见证下,请来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到家里进行了遗嘱公证。公证人员在确认无误后,盖上了公章钢印,并将遗嘱交给了妹妹唐女士保管。


公证的遗嘱也无效?你料到了吗?

2016年5月29日,唐老伯由于心脏病突发,离开了人世。


期间,唐女士在为哥哥处理完身后事后,将哥哥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资料,交给相关部门办理抚恤金与丧葬费用的相关事宜。等办理完这些手续,再次拿到死亡证明等资料已经是11月17日了。

11月18日,当唐老伯的妹妹和侄子侄女们,拿着唐老伯生前立下的遗嘱和公证书,去公证处办理房产过户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由于唐老伯死亡已经超过两个月,因此该公证无效。

公证的遗嘱也无效?你料到了吗?


当时唐老伯的妹妹和晚辈们就傻眼了,公证遗嘱明明是有效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亲属包括: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


唐老伯遗嘱中提到的侄子、侄女等,并不包括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所以,唐老伯的遗嘱在实质上构成了一份遗赠遗嘱。


公证的遗嘱也无效?你料到了吗?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受遗赠人,在2个月之内没有主张自己的受遗嘱权,相当于放弃了受遗赠的权利。

除非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内,并不知道受遗赠的事实,这样方可保持遗赠的效力;反之,如果提供不出相应证据,就会导致遗赠无效,使遗赠自动转为法定继承。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等于是所有的受遗赠人,都没有在两个月这个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丧失了自己接受唐伯伯遗赠房产的利益。

那按照法定继承,唐伯伯的房产有没有可能按照自己的心愿,顺利给到侄子,侄女们呢?


因唐伯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只能按照第二顺序继承人,由兄弟姐妹来继承他的房产。

唐先生曾经有7个兄弟姐妹,除了唐女士一个妹妹,其他都过世了。


唐女士这比较好办,可以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而其他兄弟姊妹是要提供死亡证明的,这个事,恐怕是难以完成了。


因为唐伯伯有一个哥哥早在解放前的1945年就去世了,根本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了,所以,只要有一个手续不全,就没法对房产进行处置。


这样的结果很无奈,无奈的结果就是没有结果……

想想唐老伯当初立下遗嘱,就是不想让财产继承太过复杂,谁知结果却事与愿违。

公证的遗嘱也无效?你料到了吗?

所以,经过公证的遗嘱,只是证明遗嘱本身是合法的,有效的,但在执行遗嘱过程中,如果说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来执行遗嘱,也会导致公证的遗嘱失去效力。


希望大家在重视遗嘱这件事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遗嘱继承可能会带来的一些丧失继承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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