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和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嗎?最實用的離婚證據收集技巧

關鍵詞:離婚 出軌 家庭暴力 對方不同意離婚 訴訟離婚 離婚證據

基本案情:

當事人李小姐與丈夫王先生於2016年3月相識於網上戶外qq群,2016年5月正式確認戀愛關係,2016年7月結婚,因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丈夫王先生出軌並且脾氣暴躁,喝完酒就會打罵李小姐,在警察居委的調解,親友的勸解下依舊不悔改,2017年9月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李小姐向王先生提出離婚,王先生表示不同意,李小姐於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因丈夫王先生出軌且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爭議焦點:

1.在本案例中,李小姐訴求的離婚理由是法定事由嗎?

2.在本案例中,李小姐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去證明應判決離婚的事實呢?

3.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的撫養權如何分配,撫養費如何計算?

出軌和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嗎?最實用的離婚證據收集技巧

以案釋法 | 出軌和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嗎?最實用離婚證據收集技巧

處理依據以及問題延伸:

一、出軌和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嗎?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根據以上法條規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至於出軌不是法定離婚事由,這個需要法律的進一步完善,綜上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李小姐成功離婚的可能性很高。

出軌和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嗎?最實用的離婚證據收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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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去證明應當判決離婚的事實呢?離婚如何收集證據?最實用的離婚證據收集技巧

承接上文,李小姐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李小姐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書證 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與情人的曖昧短信等證據。

2.物證 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衛生紙、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物品等。

3.視聽資料 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 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 勘驗筆錄 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李小姐不能履行好舉證責任,則需與男方進行協商,儘量調解離婚,如果不存在法定事由並進行了充分舉證,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第一次法院判離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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