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四)

61、強迫交易罪(刑法226條)【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

62、強迫勞動罪(刑法244條)【38】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立案追訴。

63、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337條)【38】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4、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339條)【27】

(一)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有汙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有上述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十三項情形之一的,屬“後果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65、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環境)(刑法286條)【27】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66、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375條第二款)【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製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立案追訴。

67、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刑法375條第三款)【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誌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立案追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68、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刑法381條)【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收、徵用3次以上的;

2.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徵收、徵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9、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1、136條、139條)【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0、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134條第二款)【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惡劣”,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137條)【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刑期五年至十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2、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138條)【18】

(一)有下列情形的,屬“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139條之1)【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4、非法行醫罪(刑法336條1款)【1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75、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條第二款)【17】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

76、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324條1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7、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刑法324條第二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名勝古蹟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蹟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8、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324條第三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後果”,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79、倒賣文物罪(刑法326條)【17】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80、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刑法419條)【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後果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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