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司印章獲刑罰被告人當庭落淚悔罪--看海南--海南--地方--首頁

女子蔡某租用海口市龍華區某大廈的一間房子作為其刻制印章的辦公場所,在沒有委託及授權前提下,且沒有刻制公司印章特種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鄺某等7人的要求,刻制了“海南省某森林發展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印章。

庭審現場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該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並作出宣判,被告人蔡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陳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鄭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2019年2月至6月期間,蔡某先後根據鄺某、佔某、周某、翁某、佔某茜等人的要求,明知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以刻制每枚印章25元的價格,先後為他人刻制了“海南省某森林發展有限公司”、“海南某母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某旅遊文化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三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公司印章,經鑑定,上述檢材印文與樣本印文均不是用同一枚印章蓋印。

被告人蔡某當庭落淚悔罪

本案中蔡某為了獲利還擅自根據被告人陳某、鄭某的要求分別刻制了“南京某醫院”、“浙江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但該兩枚印章刻制好後,被告人陳某、鄭某均未領取使用。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蔡某、陳某、鄭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蔡某等人作最後陳述,表示認罪悔罪。蔡某談到因家庭貧困、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時,當庭落淚、幾度哽咽,表示從今往後一定改過自新。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了刻制印章的設備及材料,在沒有辦理刻制印章特種經營許可的前提下,在沒有得到相關公司的授權或者委託下,擅自偽造了9家公司的印章,被告人陳某擅自通過他人偽造了“南京某醫院”公司印章,被告人鄭某擅自通過他人偽造了“浙江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影響了上述九家公司的正常活動和聲譽,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蔡某、陳某、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鑑於被告人陳某、鄭某雖實施犯罪行為,但社會危害性不大,且陳某、鄭某均屬初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公司公章不可偽造,而且公章的使用要確保合法,不得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希望公眾提高法律意識,堅決杜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做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好公民。(趙虹、林小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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