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一個月要離婚10萬元彩禮能退不?法院:三種情況下可退

領證一個月要離婚10萬元彩禮能退不?法院:三種情況下可退


領證一個月要離婚10萬元彩禮能退不?法院:三種情況下可退


領證一個月要離婚10萬元彩禮能退不?法院:三種情況下可退


生活報訊(記者孫海穎)近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判庭受理了一起彩禮糾紛案,法官通過具體案例,詳細分析了彩禮是否可退的具體法律情形。

2017年9月,大慶市王某與崔某確定了戀愛關係,不到一個月,雙方父母就商定了婚期,隨後崔某母親通過銀行轉賬給付女方王某10萬元,並當著親友的面給了四件首飾,不久後雙方就領了結婚證。可女方家中突遭變故,要求延遲婚期,崔某不同意,王某堅持,最後直到婚期已過,也沒辦成婚禮,崔某提出解除婚約,並要求王某返還10萬元和四件首飾被拒,最後雙方協商無果,崔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據法官介紹,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形彩禮可予以返還,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沒有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雙方雖領證,但登記結婚至提起離婚訴訟不足一個月,未形成單獨、穩定住所,無財產混同情況,且雙方矛盾極深,甚至發生肢體衝突,不存感情修復的可能,由此可判定為屬於“沒有共同生活”情況,故一審法院認為,崔某母親在雙方商定婚期後給付王某的10萬元及四件首飾,具備婚姻法上的彩禮性質,依照法律規定,王某應當予以退還,故判決王某退還10萬元及四件首飾。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彩禮的概念應滿足於兩個必要條件,即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再者是以最終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本案中,法官經審理調查發現,王某和崔某所生活的地區並無給付彩禮的習俗,且崔某的母親將10萬元給付王某時並未明確此款為彩禮,只是說用於購買結婚用品,故該十萬元以及首飾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而非彩禮,雙方的法律關係為贈與關係。現因王某和崔某產生矛盾,需要解除婚姻關係,作為受贈人的王某應當返還受贈的財產給崔某。鑑於王某已將10萬元中的6萬元用於購買婚戒一對,故其應將婚戒、剩餘的4萬元以及4件首飾返還給崔某。

法官解析:對於以結婚為目的大額財產往來,應該注意保留財產給付的證據,如給付貴重物品時,應保留現場多方人證,儘量不要交付現金,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可做為日後要求返還贈與款項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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