蘿莉殺手——宅男宮崎勤的死刑之路

988年8月22日,日本埼玉縣入間市的今野真理(當時4歲),在自己的家附近失蹤,父母親雖然報警處理,但是一直沒有她的下落。

蘿莉殺手——宅男宮崎勤的死刑之路

1988年10月3日,埼玉縣飯能市的吉澤正美(當時7歲),在自己居家的附近失蹤,雖然父母也報警處理,但是最後就是一直找不到她的蹤影。 )

1988年12月9日,埼玉縣川越市的難波繪梨香(當時4歲),在自己家裡附近失蹤。

1988年12月15日,難波繪梨香的全裸屍體,在埼玉縣名慄村附近山上的森林裡被人發現,死因是被人勒斃。這個兇殘的作案手法在當時媒體上引起了相當激烈的報導。而連續三起失蹤案件也讓埼玉縣警方頭疼不已。

1988年12月20日,難波繪梨香家中收到了不知是誰寄來,上面只寫著「絵梨香 かぜ せき のど 楽 死」的明信片。

1989年2月6日,今野真理家中收到了一個裝著骨灰的紙箱,裡面寫著「真理 遺骨 焼 證明 鑑定」的紙片。一開始警方以為是其它被害人的屍骨,但是經過鑑定之後,確定

1989年2月10日,朝日新聞東京新聞本社收到了一封屬名「今田勇子」的聲明信,信上說明了關於今野真理的犯案宣告。雖然口氣相當平穩,但是據事後朝日新聞相關人員的私底下透露的供訴,當時看到這封信時,每個看的人都只有「簡直是瘋子」這樣的感覺。

1989年2月11日,今野真理家也收到了同樣由「今田勇子」寄出的聲明信。

1989年3月11日,屬名「今田勇子」的告白信,同時寄送到東京朝日新聞本社,以及今野真理的家中。其中帶著挑釁語氣的「感謝你們舉行葬禮」這句話,讓今野家的人憤怒到達極點。也由於這封信的內容,當時曾一度誤導警方的偵辦方向。

1989年6月6日,住在東京都江東區東雲的野本綾子(當時5歲),在自家附近失蹤。

1989年6月11日,在埼玉縣飯能市宮澤湖靈園內的流動廁所裡,被人發現野本綾子的全裸無頭分屍屍體,而且手掌與腳掌全部被斬斷,當時的媒體以「這根本不是正常人所犯下的案件」來形容之。也由於這一連串的幼女失蹤案件,讓東京都的警方連想起於去年在埼玉縣連續發生的三起幼女失蹤案,因此以「警察廳指定117號案件」成立項目,集中調查這一連串失蹤事件的真相。

1989年7月23日,一名男子(當時27歲),涉嫌在東京都八王子市內誘拐一名6歲女童,以汽車將她帶到山林正欲拍攝女孩的全裸錄像時,被尾隨在後女孩的父親當場制服而扭送法辦遭到逮捕。

1989年8月7日,當時27歲,於東京都八王子市印刷廠上班的宮崎勤以猥褻罪被起訴,並展開偵訊。

1989年8月9日,宮崎勤提出殺害野本綾子的自供。

1989年8月10日,警方根據宮崎勤的供訴,在東京都奧多摩町找到野本綾子屍體被切斷的頭部。

【邪惡的宅男】

更令人髮指的,是當警方在宮崎勤家中搜證時,除了發現大量的幼童系性愛、虐待系漫畫與同人誌之外,還有接近6000卷的驚悚恐怖片、動畫、特攝片。其中,宮崎勤還將把虐待或殺害少女,以及將少女殺害後姦屍的場面拍攝下來,作為自慰時引起性趣的刺激。據說在檢閱這些錄像帶時,就連辦案辦了十幾年的資深刑警都不由得皺起眉頭轉過頭看不下去,不難想象其內容之驚悚程度。


蘿莉殺手——宅男宮崎勤的死刑之路


此外,由於宮崎勤本身就患有「先天性撓骨尺骨不全症」,這個身體上的缺陷造成他自卑的心理,無法接近一般的女性,因此只能以動漫畫中的女性─而且是幼女來滿足自己的慾望。

之後,為了偵查案件過程,警方請宮崎勤重現當時殺害吉澤正美的現場,宮崎勤很自然的照著作,一點都看不出有什麼害怕或是驚慌的地方。

1989年8月,東京地方檢察廳總務部診察室委託德井達司醫師對宮崎勤進行了“簡易精神鑑定”,認定宮崎勤有人格障礙,但排除精神分裂症。

【審理過程】

1990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對宮崎勤殺人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旁聽者有1500多人。辯護律師鈴木淳二、巖倉哲二主張宮崎勤是在精神不正常的狀態下犯罪的,不應負刑事責任。根據辯護律師的請求,1990年12月,東京地方法院委託日本慶應大學的著名精神病理學家保崎秀夫和東京都立大學社會心理學專家馬場禮子等6名專家對宮崎勤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

1992年3月,經過4個月的觀察分析,專家提出精神鑑定書,得出的結論是宮崎勤雖然有人格障礙、性變態、收集癖等精神障礙,但作案時“有判斷事物善惡的能力”。辯護律師以觀察時間太短、鑑定不完全為由,堅持要求法院再次對宮崎勤進行鑑定。

1992年11月,東京地方法院又委託日本帝京大學和東京大學的內沼幸雄、關根義夫和中安信夫3名專家對宮崎勤進行鑑定。

在觀察兩年之後, 1994年11月30日,這3名專家提出鑑定書。他們都認為宮崎勤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減弱,屬於限定責任能力,但他們的醫學診斷不完全一致。內沼幸雄、關根義夫的診斷是“以多重人格為主體的反應性精神病”,中安信夫的診斷是“精神分裂症”。

就在幾天之前,1994年11月21日,宮崎勤的父親因也不能忍受逆子的罪惡行徑給他帶來的精神折磨,投河自殺。

1996年12月,東京地方法院再次審理宮崎勤案。辯護律師根據第二次鑑定結論,要求法官將宮崎勤無罪釋放或者減刑。1997年4月14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宮崎勤在犯罪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故判處死刑。辯護方不服判決,即日控訴至東京高等法院。

1998年12月,宮崎勤寫的書《夢のなか - 連続幼女殺害事件被告の告白》出版。

2001年6月28日,東京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7月10日,辯護方上告至日本最高法院。

2006年1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上告。裁判長藤田宙靖認為,由於被告在作案當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不採納在一二審中所提出的被告精神狀況鑑定報告。1月26日,辯護方提出判決訂正。2月1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訂正,確定死刑。

2008年6月17日,宮崎勤被執行死刑,死時45歲。

【案情鑑定】

宮崎勤無疑是一個精神障礙者,具有人格障礙、性施虐癖、戀童癖、戀物癖,甚至可能有多重人格、精神分裂症。但是,一個人有精神病並不等於無刑事責任能力。日本也採用在醫學-法學的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標準,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並重。認定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只確認他有精神障礙是不夠的,還必須確認精神障礙與其危害行為有直接的關係。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他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如果因為精神障礙的作用而喪失,才能認定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更何況人格障礙、性施虐癖、戀童癖、戀物癖一般不會導致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喪失或明顯減弱。在宮崎勤案中,法院認為宮崎勤在一系列犯罪中表現出完全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而判決他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宮崎勤案中,日本的法院並沒有像中國某法院拒絕為邱興華做精神鑑定那樣拒絕為宮崎勤做精神鑑定,也沒有像中國有些法院那樣盲目採信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鑑定結論。判斷疑似精神病人的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必須藉助精神醫學。犯罪人的精神狀態應由精神醫學專家鑑定。但是,精神醫學專家的鑑定結論只是一種證據材料,和其他證據材料一樣,它必須經過法庭審查,方可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在採信鑑定結論之後,再根據鑑定結論和其他證據以及相關法律對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認定。法院應當尊重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所作結論,但對於有無辨認和控制能力應有自己的判斷。有無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學標準,其認定屬於法院的權力範疇。法院不能完全聽信精神病學專家的意見,否則就等於由精神病學專家進行審判了。迄今為止,精神醫學以及司法精神醫學在一定程度上還是經驗性的科學,而且在精神醫學中還存在各種流派,因而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醫學鑑定結論就更應當慎重對待。尤其是在幾個鑑定結論截然不同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有自己的立場。在宮崎勤案中,面對不同的鑑定結論,日本的法院就作出了自己的抉擇。

宮崎勤的死刑執行,距離他第一次作案的1988年8月22日將近20週年。如果那4名幼女還活著,今天正處在青春四溢的花樣年華。任何辦法都不能使她們的生命重新綻放,但宮崎勤的死刑執行,也許是人們能夠為她們做的最後事情了。日本也有死刑存廢的爭論。據報道,宮崎勤被處決後,超黨派“推進廢除死刑議員聯盟”的成員當天在東京會見記者,會長龜井靜香就執行死刑強烈抗議。龜井抗議道:“秋葉原也發生了悲慘的事件。如果國家不珍惜生命就無法防止惡性犯罪的發生。想通過死刑遏制犯罪是不現實的。”而我估計,6月8日發生在東京秋葉原的加藤智大瘋狂殺人事件,也許正是確定宮崎勤死期的另一個因素。

下一個是誰?如果日本不廢除死刑,還有一個臭名昭著的罪犯的死期已經不遠,他就是日本的邪教頭目麻原彰晃。1994年6月27日,麻原彰晃在長野松本市制造一起沙林毒氣事件,造成7人死亡。1995年3月20日,麻原彰晃指使信徒在東京地鐵列車內製造沙林毒氣事件,造成12人死亡,約5500人受毒氣影響,一些人留下終身疾患。2004年2月27日,東京地方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以殺人罪、拘禁罪、非法制造武器罪等13項罪行的“首謀”罪名判處麻原彰晃死刑。麻原彰晃的律師對這一判決表示不服,辯稱“一系列的殺人事件是那些不受控制的座下弟子獨自乾的”,隨後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在東京高等法院接受上訴後,麻原彰晃的辯護律師以麻原彰晃精神狀態不好為由,要求法院推遲審理。2004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裁定麻原彰晃精神正常,從而駁回了麻原彰晃的辯護律師要求。但後來,麻原彰晃的辯護律師以麻原彰晃精神失常為由,沒有按規定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提出上訴理由書,而是要求法院暫停上訴程序。東京高等法院拒絕這一要求,但同意指定精神病醫生評估麻原彰晃的精神狀況。2006年2月20日,精神病醫生向東京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約90頁的精神評估報告。報告說:“儘管長期羈押導致一些精神異常的症狀,但麻原並未患嚴重精神障礙,也沒有喪失訴訟能力。”麻原彰晃的辯護律師隨即發表聲明,批評報告“武斷、不客觀”,並稱其結論“明顯有誤”。2006年3月27日,東京高等法院認定麻原彰晃具有應訴能力,不接受中止二審程序的請求。2006年6月5日,麻原彰晃的辯護律師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特別上訴。2006年9月15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麻原彰晃辯護律師的上訴,維持東京地方法院對麻原彰晃的死刑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