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中介得多少定金合適?

用戶5753817463222


我覺得買賣房子還是要找大公司比較好,因為流程規範,一般也不建議賣方直接把房產證給中介,因為這樣您會規避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首先正規的公司是不會要求守約方給予賠償的,更不會出現您裡面說的那樣,要求守約方給違約金。所謂的定金其實是一把雙刃劍,約束買賣雙方的,買方違約則沒收定金,賣方違約,則賠付雙倍定金(前提定金不超過房款20%),也有個別會追究20%的定金,但我個人覺得沒這個必要。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謝謝


A麥田守望者2


你好,我是家俊學長,專業從事房地產12年,根據你的描述,中介公司在坑你,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買方違約定金不退,賣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你是守約方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中介合同只對他們有利,合同如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條款,那麼可以視為無效,任何條款不能駕馭法律之上,不可否認中介有損失,這個損失不是你造成的,如果要承擔中介報酬,他們應該向違約方索要,居間合同有違約責任條款,並承擔該房屋所有中介費,不用理會無理的要求,到中介拿回自己的產權證,如果不給強制扣留,你可以直接報警求助!如果警察對經濟糾紛不管,可以向當地建設局投訴!





家俊學長


《合同法》中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本案中,違約方在於買房方,理應由買房方承擔違約責任!

若賣房方與居間方在合同中有約定,則按約定執行!

所以,大家在簽訂《協議》及《合同》時,一定要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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