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關係

我們在辦理借貸案件中常常混淆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關係,其實可以這樣理解,債權人(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債務人(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後,保證債務人(保證人)的或然債務即變成實然債務,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應自債權人(出借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起算。因此,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前後相繼的關係,而非彼此交叉重疊的關係。

進一步講,一旦債權人(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則保證期間即消失,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總之,出借人應在約定的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責,即俗稱的“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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