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一樣的禮品,財稅處理各不同


送一樣的禮品,財稅處理各不同

編者按:一般贈與客戶的禮品,都在業務招待費列支。殊不知,涉稅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務中,即使是送客戶一樣禮品,不同的納稅人,財稅處理可能各不相同。現舉例與大家分享。由於水平有限,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並敬請指正。

近日,筆者到我國一馳名海內外的酒業公司調研,觀察到該公司來訪客人離開時,公司都會將該公司自產的白酒贈與客人。

於是隨口問公司每年贈與客人的白酒不少吧,業務招待費應該數額很大?該公司CEO王老五講,大概每年贈與客戶的自產白酒不少於8000件(6瓶/件)。

後來,在查閱該公司的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了一大跳... ...

為了方便理解,我們下面舉例進行探討。

案例1:

吉祥酒業有限公司是一馳名海內外的白酒業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9年以自產白酒作為禮品贈與客人9000件(6瓶/件),批發價600元/瓶,成本80元/瓶。

吉祥公司財稅處理如下。

吉祥公司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4,320,000.00

貸:庫存商品 4,320,000.00

吉祥公司稅務處理:增值稅未按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也未進行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公司的財務人員稱,公司是按企業會計準則計帳的,沒做錯。每日一稅認為風險太大了,應進行的財稅處理如下。

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5,215,575.22

貸:庫存商品 4,3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727,433.63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168,141.59

借:稅金及附加 372,743.36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186,371.68

——教育費附加 111,823.01

——地方教育費附加 74,548.67

稅務處理:

1.增值稅處理

吉祥公司將自產貨物,白酒贈與客人,應按市場價做視同銷售處理,應按規定確認銷項稅額3,727,433.63元。為了討論方便,假如2019年白酒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附加稅費率10%。

銷售額=9000*6*600/1.13= 28,672,566.37

銷項稅額=28,672,566.37*13%=3,727,433.63

增值稅附加稅費=3,727,433.63*10%= 372,743.36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

、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消費稅處理:略

3.企業所得稅處理

吉祥公司將自產貨物,白酒贈與客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屬於用於市場推廣、銷售或交際應酬,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收收入=9000*6*600/1.13= 28,672,566.37

計稅基礎=9000*6*80=4,320,000.00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8,672,566.37-4,320,000.00 = 24,352,566.37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4,352,566.37*25%= 6,088,141.59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吉祥公司將自產貨物贈與客人,會計處理計入業務招待費,還應按業務招待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此不贅述。

4.個人所得稅處理

吉祥公司將自產貨物,白酒贈與客人,應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要特別說明的是:吉祥公司將自產貨物白酒贈與客人,因白酒包裝印有本公司產品的品名及商標等,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

其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4,320,000.00

貸:庫存商品 4,320,000.00

既然是業務宣傳費,那麼自產貨物白酒贈與客人就不屬於無償贈與,則增值稅不需做視同銷售處理,也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吉祥公司財稅處理不規範,少繳稅款約1000萬元,若被稅局查處,損失就太大了。


案例2:

如意商貿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代理某馳名中外白酒的大型商貿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9年以專銷白酒作為禮品贈與客人900件(6瓶/件),售價不含增值稅1800元/瓶,進價不含增值稅600元/瓶。

會計處理:

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3,24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1,200.00

貸:銀行存款 3,661,200.00

贈送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4,471,200.00

貸:庫存商品 3,24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21,200.00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10,000.00

稅務處理:

5.增值稅稅務處理

觀點01:如意公司外購的產品,用於個人消費,其進項不得抵扣,需做轉出處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觀點02:如意公司外購的產品贈與客人,應做視同銷售處理,其進項可以抵扣。理由如前文案例01增值稅處理分析所述。

思考:哪種觀點更合理呢?

6.企業所得稅處理

如意公司外購的產品贈與客人,企業所得稅也應做視同銷售處理,按不含增值稅1800元/瓶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同案例01企業所得稅處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7.個人所得稅處理

如意公司外購的產品贈與客人,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同案例01個人所得稅處理。

案例3:

發財公司是一家非白酒生產企業和商貿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9年採購白酒作為禮品贈與客人900件(6瓶/件),售價不含增值稅1800元/瓶,進價不含增值稅600元/瓶。

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4,471,200.00

貸:銀行存款 3,661,200.00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10,000.00

稅務處理:請讀者根據前文分析,自行思考。

綜上所述,送一樣的禮品,因贈送的主體不同,其財稅處理也各異。實務中,進行稅務處理時,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記切記。

思考:企業外購商品,作為禮品贈與客人,其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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