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勞務費,相關人員去世,包工頭起訴要賬!法院:口說無憑,駁回訴求

找施工隊建房,要支付勞務費。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房主和施工方互相認識,建房時往往通過口頭約定相關費用和支付方式,而忽略書面合同。一旦出現變故,容易“說不清”。


臨泉縣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房子建好了,相關人卻死亡。勞務費是否結清?雙方各執一詞。

口頭約定勞務費,相關人員去世,包工頭起訴要賬!法院:口說無憑,駁回訴求

房子建好後,房主父親去世
趙峰是臨泉縣某鄉鎮一名包工頭,手下有十幾名建築工人。施工隊雖然不大,在當地也算小有名氣。
2016年,村民張超準備建房,委託父親張懷山找施工隊。張懷山與趙峰以前認識,兩家離得也不遠,就找到趙峰,讓他帶人過來建房。
經實地丈量、測算,雙方口頭約定了建房勞務費及支付方式,但沒簽訂建房合同。隨後,趙峰帶著建築工人進場施工。當年年底,新房建成,張超一家人也住了進去。
可不久後,張懷山因病去世了。這時,趙峰找到了張超,稱建新房的勞務費還有18820元沒付。趙峰說,當時他和張懷山約定,建新房的勞務費為65395元,建房前付一部分,建房過程中付一部分,餘款等房子建好再結清。但還沒等他拿到最後一筆錢,張懷山就去世了。
趙峰認為,房子是給張超建的,應該由他來支付剩餘勞務費。對此,張超卻不同意,稱自己當時已經把所有的建房款給了父親,父親去世前表示房款已經結清了。另外,父親去世前,並沒有見趙峰來要這筆賬。
對此,趙峰則稱,當時比較忙,沒來及和張懷山結清最後一筆賬。


口頭約定勞務費,相關人員去世,包工頭起訴要賬!法院:口說無憑,駁回訴求

法院:不支持原告訴求
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爭吵不休。今年1月,趙峰把張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剩餘勞務費18820元。
近日,臨泉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張超委託父親將建房工程承包給趙峰施工,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對建房事實均予以認可。
趙峰組織人員完成了承建義務,並向張超交付了勞務成果,張超應給付建房款。但根據趙峰提供的證據,無法查明他與張懷山“約定建房款65395元,已支付46575元,仍拖欠18820元”等事實,且張超對此予以否認,故對趙峰要求張超支付勞務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峰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口頭約定勞務費,相關人員去世,包工頭起訴要賬!法院:口說無憑,駁回訴求

作口頭協議要慎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採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也可以視為有效。
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但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採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麼可視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本案中,雙方進行了口頭約定,原告卻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沒有還錢,因此訴求不被法院支持。


潁州晚報記者 劉培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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