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兒子賣房母親起訴

 母親買房手續不全,借兒子名義成功購房,孰料兒子在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將母親的房子轉賣了,母親委屈,想要回賣房錢兒子卻不給,這錢母親能要回來嗎?

  2011年,王桂萍想買房,但因戶口簿、身份證都遺失,導致購房障礙,於是她與兒子張海、兒媳李芳商量想借用兒子的名義購買位於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安寧渠路某小區住房,她把情況跟兒子兒媳說明後,兩人同意了王桂萍的提議。

  2011年6月,王桂萍以總價56.5萬餘元的價格買了房子,首付17萬餘元。購房後,王桂萍按協議交了按揭首付款,並每月按時繳納房貸。

  為了保險起見,2017年9月王桂萍(借名人)與張海(出名人)簽訂《借名按揭購房協議》,協議上載明,為滿足住房需求王桂萍經與兒子張海協商借其名辦理購房,並以其名辦理簽訂購房合同,按揭貸款,登記房產。首付房款及月供本金利息由王桂萍承擔,並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協議約定,首付款和月供由王桂萍承擔並實際居住,是該房的實際所有權人,張海雖為登記人,但僅是購房出名人,不是所有權人,不享有居住、處分、佔有、收益的相關權益。王桂萍有權要求張海以登記人的名義配合辦理還款、解押、過戶登記手續,張海不得怠慢。王桂萍應當按時支付月供,不得給張海造成銀行不良記錄,不得拖欠水電暖物業費用。張海及妻子不得以房產登記人的名義對該房產主張任何權利。王桂萍和兒子、兒媳均在協議上簽字。

  2018年4月,張海與李建設、居間方烏魯木齊某房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將母親的這套住房以8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李建設。李建設向張海支付了88萬元購房款,張海支付了銀行貸款餘額35萬餘元,並於2018年4月將房屋過戶並交付給李建設。

  賣房後,張海並未將剩餘的錢給母親,經多次調解協商無果,王桂萍將兒子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張海不還錢,理由是母親有外債,他從2016年起先後幫母親還了幾次債,外加暖氣費、物業費等共計花費了8萬餘元,還從2018年4月起,每月給母親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桂萍與張海、李芳達成的《借名按揭購房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雖然張海為房屋產權登記人,但房屋實際所有人是王桂萍。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張海擅自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轉讓給李建設的行為,損害了王桂萍的合法權益,王桂萍有權主張被告張海返還房款。王桂萍主張張海返還房款51萬元,但張海出售房屋時支付了銀行貸款、中介佣金、熱力公司暖氣費等,是因房屋引發的債務,應當在售房款中予以扣減。

  而張海辯稱代母償還的借款及給付母親的部分款項與該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扣減。故被告張海應給付原告房款,對原告其他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在這起案件中,王桂萍主張兒媳李芳共同承擔給付責任。法院認為,張海與李芳是夫妻關係,張海出售房屋後,售房款用於他和妻子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李芳分享了房款帶來的利益,應當視為共同債務。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9月,法院依法判決張海、李芳給付王桂萍房款501920.92元。

借名買房風險多需謹慎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張海出售,王桂萍只能要求張海賠償購房款。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有諸多法律風險。首先,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其次,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並拍賣該房產。再次,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係而被其他人繼承。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儘量不要借他人名義買房,給自己和他人制造麻煩。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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