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可能索賠的費用,一般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致受害人傷殘會額外產生殘疾賠償金(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生活輔助具費、 定殘後護理費等;致受害人死亡的會額外產生: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受害人親 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
(一)醫療費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 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等。
2、主張醫療費的當事人應提供診斷證明、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單據、住院費用清單、用藥清單等證據,各單據上所載患者姓名應與主張權利的受害人姓名一致。
3、當事人主張外購藥品費用的,應證明該藥品的必要性以及該藥品與治療交通事故所致傷情有關。
4、醫療費數額一般應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5、當事人主張後續治療費,應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或者鑑定意見證明該費用必然發生,並列明後續治療的診療科目、診療目的、時間和具體費用數額。
當事人有權在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不以其在前訴中明確聲明保留後續治療費訴權為前提。
6、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援引保險合同中關於非醫保用藥免賠的約定主張免賠的,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對非醫保用藥免賠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2)非醫保用藥的具體項目和數額。
對於保險公司能夠完成上述舉證責任的非醫保用藥費用,應 優先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受害人住院天數*住院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日標準。(注:天津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100元/日)
受害人住院天數,應以病歷、住院費用清單等材料上記載的實際住院天數為基礎,合理確定。
(三)外地就醫住宿費及伙食費
住宿費、伙食費的賠償以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且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為前提。賠償權利人對赴外地治療的必要性及外地治療期限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合理的治療期間內受害人本人及陪護人員的伙食費,參照就醫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日標準予以賠償。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的住宿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賠償權利人應提供住宿費支付憑證。
(四)營養費
是否支持營養費及營養期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醫療機構未出具營養費意見或根據該意見無法確定營養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參照天津市司法鑑定協會《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酌定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將營養期限問題提交司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意見。
天津市司法實踐,對於營養費的標準一般按照傷情及受害者本身情形支持30元/日-100元/日不等。
(五)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注:交通費只會支持受害者及必要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對於親屬來醫院看望病人產生的交通費用不會得到支持)
賠償權利人提供的交通費憑證無法全部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在憑證合計金額基礎上,綜合考慮受害人傷情、就醫地點、 住院時間、陪護人數、複診次數、可供選擇交通工具的種類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