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怎麼辦?(五)——訴訟篇1

一般因為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訴的,區分兩個案由,一個是保險合同糾紛,一個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顧名思義為合同糾紛,系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糾紛,即發生車輛損失的車主訴訟自己的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侵權責任糾紛,是指由向對方承擔責任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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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來告?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是:

1、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

2、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和被扶養人;

近親屬應區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無第一順序近親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可作為原告起訴。同一順序的近親屬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3、為在事故中的無名死者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個人;

4、在交通事故中車輛、物品等財產遭受損害的財產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

(二)告誰?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告是:

1、機動車駕駛人;

2、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 為被告,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 可以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3、承保事故車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 強險”)的保險公司;

4 、經當事人請求列為被告的承保事故車輛第三者責任商業 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

(三)去哪個法院告?

去哪個法院訴訟即為法院管轄問題,主要分析地域管轄。

交通事故是侵權行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確定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兩地的法院均有權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事故也有可能引發保險合同糾紛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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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久之內告?

任何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因為不能無限期的給與這個權利,這會對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工作量都造成非常大的影響。交通事故也不例外,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當事人想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的話,必須要遵守一定的時間限制。對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進行訴訟,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民法總則》出臺以前,會因為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而在訴訟時效上有所區分,《民法總則》出臺以後,訴訟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訴訟時效均歸為三年。

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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