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易中天官方公眾號(yztzhs)
法治中國是執政黨和全國人民的共識,但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卻艱難而漫長。其中原因之一在文化傳統,因此我想談三個問題:
一、中國有法治傳統嗎?
二、如果沒有,請問為什麼?
三、又該怎麼辦?
先說第一個問題。
中國有法治傳統嗎?沒有。準確地說,辛亥革命之前的中國是有法制無法治。法治與法制有什麼區別?
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約法與王法又有什麼區別?
約法:約定之法,可以商量。
王法:王定之法,沒有商量。
《管子·任法》說:
很清楚,君主是立法者,官員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民眾只能遵紀守法惟命是從,官員也只能依法辦事為王執法,他們都沒有參與立法的權利。有權立法的唯獨君主,所以叫王法。
君主是立法者,有立法權
官員是執法者,無立法權
民眾受制於法
王法既然是王定之法,當然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就連劉邦的約法三章其實也是沒有商量的。
難怪中國古代有決策部門和行政部門比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比如御史臺和都察院,有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比如刑部和大理寺,甚至還有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三堂會審,卻從來沒有類似於全國人大這樣的立法機關。
沒有商量,所立之法就有可能是惡法,依法治國就有可能是依法專制。
當然,可能而已,並不一定。
最典型的依法專制就是商鞅變法,其中最典型的表現則是不允許對新法有任何議論。
據《史記·商君列傳》,就連原來反對新法後來改變態度的都被商鞅稱為“亂民”而受到懲罰,從此秦國鴉雀無聲。為了依法專制,商鞅甚至在渭水之濱處決人犯七百多名,簡直就是慘絕人寰。
這絕不是改革需要付出的代價,也絕不是法治,而是王權至上的軍事管制和鐵血統治。這才是中國古代法家主張所謂“法治”的真實目的。 由於立法的目的是鞏固王權,而且王在法上,因此,在王法時代就只有刑訊逼供,沒有辯護制度,更沒有無罪推定。這一點,就連商鞅本人都深受其害。
【商鞅逃亡故事】當時有人誣告商鞅意欲謀反,秦惠王下令全國通緝,商鞅只好拔腿就跑,跑到國境線連旅店都住不上。為什麼要跑?因為按照他立的法,給一個人定罪既不需要取證,也沒有庭辯。由於不需要取證,所以“意欲謀反”可以成為罪名;由於沒有庭辯,所以商鞅跳進黃河洗不清,只能逃之夭夭。
【現場】店老闆對商鞅說:“商君有規定,如果住店客人不能出示身份證件,那麼,這人將來判什麼罪、受什麼罰,旅店老闆也判什麼罪、受什麼罰。” 被誣告而逃亡的商鞅長嘆一聲說:“真沒想到,我變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這個份上!”
最後的結果是,極力主張依法治國的商鞅被車裂,併為我們留下了一個成語:
唐代狄仁傑也一樣。他被誣告謀反,下獄後立即承認,還寫了謝死表。幸虧後來武則天親自過問此事,狄仁傑才死裡逃生。女皇問他:武則天沒有謀反為什麼還要承認?狄仁傑不承認早就死在皮鞭下了,還能見到陛下?
這又是王法時代的一大特點:沒有程序公正。甚至直到今天,一般民眾看重的也是實質正義,而非程序公正。像美國辛普森案那樣的事情,中國人是不理解也很難理解的。講究司法程序的只有宋代,情況和原因以後再說。 沒有立法機關,沒有立法程序,沒有辯護制度,沒有無罪推定,沒有程序公正,能說有法治傳統嗎?
這就有了第二個問題。
中國為什麼沒有法治傳統?
前面說過,法治就是以法治國。這四個字倒是古已有之,語出《韓非子·有度》。但這裡的“以”是使用、藉助、依靠的意思,治國的主體則是君王,所以韓非的全文是“以法治國,舉措而已”。也就是說,只要舉措得當,哪怕那君王是個傻子,也能使用、藉助、依靠法來治國。
顯然,這跟我們今天講的以法治國是兩碼事。我們講的法治,是人不治,法來治,憲法和法律才是治國主體。所有人都服從憲法和法律,就不會有專制,更不會有獨裁。
法家可沒有這樣的思想。他們的以法治國其實是依法治國,使用和依靠的也主要是刑律和刑法,甚至嚴刑峻法,所以我主張稱之為刑治和律治。
其實就連法家的以法治國,儒家也是反對的。他們的主張是以德治國和以禮治國,簡稱德治和禮治。這是周人的傳統,即君權天授,以人為本,以德治國,以禮維序,以樂致和,詳情請參看《易中天中華史》之《奠基者》。
這樣一種傳統造成的結果,是中國人對法治不甚瞭然,陌生甚至牴觸。
在傳統社會,好訟是貶義詞,律師則被稱為訟棍,打官司的一定是刁民。就算不得已對簿公堂,也寄希望於青天大老爺,而不是依靠法律來維權。
所以傳統社會的中國人有三個夢:聖君夢、清官夢、俠客夢。
聖君指望不了就指望清官,清官指望不了就指望俠客,俠客指望不了就讀武俠小說——這其實是越來越沒有指望,也從來不會想到要靠法律。請大家想想,法治中國之路豈能不漫長? 問題是為什麼?
因為周是農業民族,我們的經濟基礎也長期是小農經濟。小農經濟靠天吃飯聚族而居,整個天下一盤散沙,維持社會穩定靠的是絕對權力,維繫人際關係靠的是人情面子。講人情就講德,講面子就講禮,鄉里鄉親的講什麼法呢?那玩意是統治者用來對付子民的。
因此,一方面是皇權至高無上,另方面是人情大於王法。但無論哪種情況,與法治中國都相去甚遠。
我們應該怎麼辦?結論很簡單:
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市場經濟。
人類文明史上的法治起源於古希臘,成熟於古羅馬。在古代,只有羅馬才做到了通過“界定法律地位”來實現國家治理,所以羅馬法的體系極其完備。
這又是為什麼呢?
因為羅馬是希臘文明的繼承人,而希臘人是商業民族。商品經濟要求產權明晰,公買公賣,希臘人便不得不像恩格斯說的那樣炸燬氏族血緣組織,建立城邦國家,由此產生了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公民。(見以下圖表)
這樣一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便只能依靠契約來規範和處理。
法律,便是社會契約或全民公約。
因此,法治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有可能真正實現,那就是所有人都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全民都有契約觀念和契約精神。
事實上在中國古代,最講司法程序的就是宋。
按照宋代制度,一個刑事案件要分為三個流程:逮捕、審訊、判決,分別由尉司、推司、法司三個部門來完成。尉司是緝捕機構,有權抓,無權審。推司也叫鞫司、獄司,是審訊機關,有權審,無權判。法司也叫讞司,是判決機關,有權判,但無權審,更無權抓。(司法程序見以下圖表)
審訊機關至少要設立兩個法庭,審訊兩次。一審驗明正身,核定證據,錄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二審接到案卷,必須從頭到尾重新再問一遍,叫錄問,也叫慮問、慮囚。如果是州府一級的二審,必須到鄰州借調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須由正副長官會同其他官員集體訊問,叫聚錄。如果二審在京師,則由御史臺派人審理。二審法官還必須向被告宣佈:你有權喊冤。(司法程序見以下圖表)
審訊機關要有兩個法庭
一審法庭驗明正身,核定證據,錄下口供(推勘)二審法庭接到案卷,必須從頭到尾重新再問一遍(錄問)其他情況1 如果是州府一級的二審,必須到鄰州借調法官2 如果是死刑案,必須由正副長官會同其他官員集體訊問(聚錄)3 如果二審在京師,則由御史臺派人審理
二審如果沒有發現問題,被告也不喊冤,就交給判決機關定讞。程序則有四道:
判決機關定讞程序:
程序1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適用法律(檢法)
程序2再由另一位法官寫出判詞(擬判)
程序3再由同級官員組成合議庭(審核)程序4最後由長官認可,簽署判決書
在上述過程中,推勘、錄問和檢法的官員是絕對不能見面的。如果見面,各打八十大板。被告不服判決,三年之內都可以上訴。臨刑時如果本人或家屬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審。人犯享有的法定翻案權,北宋三次,南宋五次。
這樣的司法程序,今天看來都讓人佩服。
宋代為什麼能這樣呢?因為是商業社會。兩宋商品經濟和海外貿易之繁榮是空前的。關於這一點,請參看《大宋革新》一書。
由此可見,法治建設與市場經濟是密切相關的,堅持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則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唯一道路。在此前提下,法家思想也能成為文化遺產並予以繼承。比如韓非主張的法莫如顯,法不阿貴等等,不就是公開、公正、公平,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建設法治中國任重道遠。我是無能為力的,只能拜託我們的年輕一輩了。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