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家屬收不到“拘留通知書”?

很多家屬反映,當事人被帶走了,但是自己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有些家屬是說完這句話之後隔天或者隔幾天收到了拘留通知書,有些則一直收不到。


這些家屬很疑惑,不知道究竟自己的親人發生了什麼。不是說刑事案件都會有通知書嗎?為什麼自己收不到?如果收不到,是否就不一定是刑事案件?


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我發現部分家屬對刑案有很多誤區。最明顯的表現是他們分不清楚刑事案件中每件事對於這起刑事案件的意義何在以及意義有多大。在沒有聘請律師的前提下,家屬經常把很多不會影響到結果的、程序性的事情看得非常重要,又時常會忽略一些很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結果的事。


沒有收到或延遲收到拘留通知書,原因可能有很多:當事人有幾個地址(戶籍地址和常住地址),郵寄的過程中出錯或者遲延,部分地區的警官辦案不規範,當事人是港澳臺同胞或者無固定住址的外國人等等——反正大家所能想象到的所有跟送達有關的錯誤或者問題都有可能發生在拘留通知書的送達上。


由於拘留通知書的送達在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個別家屬一開始是不知道自己親人被抓的,隔了一段時間才知道,這種是非常影響當事人的權益的;但更多的是這兩類家屬:一類是看著人被帶走,但是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一類是很早就接到電話通知說人被抓了,但是並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


這兩類家屬往往有兩種做法:一種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人被抓走了是事實,先找律師會見再說,他們中有的甚至想讓律師在當事人被抓走的24小時之內去派出所見當事人或者把人給“救出來”(當然要等當事人轉移到看守所等正式羈押場地才能會見);還有一種是就在家裡等公安通知,覺得要等拘留通知書下來才算是刑事拘留,否則都只是暫時帶去“問話”,事情不大,過了幾天,才如夢初醒,突然發現不對路似的,去派出所詢問是什麼情況,直到此時才確信自己的親人被抓了或者現場拿到一張拘留通知書。


恕我直言,後者的舉動讓我很迷惑。我曾經多次將刑事案件比喻為考試,刑事拘留通知書是什麼呢?它就好像草稿紙。假設考試時間已經開始,考生會因為沒有草稿紙而一直等到草稿紙下來才開始做題嗎?如果這個考官就是不主動發草稿紙呢?考生為什麼不直接問考官要草稿紙或者直接在試卷上開始算數?


當事人和家屬需要知道的是,目前,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很多程序方面的比較細化的事情,是沒有普遍的保障的,所以過度糾結這些細化的事情,對於當事人和家屬而言會產生“內耗”,是完全不具有“性價比”的甚至有害的。


即便是比較遲鈍的當事人和家屬,也應該有個認知,那就是當事人被拘留的那一刻,就是一個定時炸彈(批捕)開始倒計時的時候。這個時候去關注炸彈是什麼時候被安裝上的沒有太大的意義,有沒有收到“炸彈預警”或者“炸彈說明書”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儘快著手進行辯護,辯方能不能跑過時間,能不能在炸彈爆炸之前剪斷該剪的線。


這個世界最現實的是什麼呢?享受總是可以遲延(所以有“遲延滿足”一說),痛苦卻總是會很快降臨。面對預期會得到的快樂,即便遲鈍也不會造成任何後果,只不過是“晚了幾天開心”;而面對可能會降臨的痛苦,遲鈍很可能就是致命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