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參與庭審要謹慎

特別是原告出庭要慎重一些。

對於案件事實比較清楚,原告的主張比較明確的。如果委託有律師,最好是由律師出庭比較穩妥。原告對於訴訟程序和訴訟請求有的時候是不清晰的,通常也分不清楚嘛哪些是對自己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哪些是有必要質證的,哪些是不必要質證的?在法庭陳述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原告的敘述有很大的隨意性,詞不達意和表達不準確是很普遍的情況,很有可能會影響到訴訟的效果。要知道一字入公文,九牛拖不回,說錯話的後果很嚴重。

如果原告有必要出庭,那麼訴訟的過程中,一般也是由律師代為陳述為好,法庭不是當事人表現自我的地方。對於一些關鍵性的事實和請求需要確認的,可以要求與自己的律師溝通之後再陳述,或者律師在徵詢到自己的意見時再作出表態。

律師跟當事人認識和分析案件的方式和角度是完全不同的,一個站在以證據和線索構成的法律事實上,一個是站在是我感官認識到的應然的自然發生的事實上,因此原告和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描述同一個事情的時候,有可能就會有很大的偏差。

總的來說,如果原告委託有律師,那麼在出庭的時候要充分的信賴和依靠自己的律師,雙方之間要做好提前溝通,當事人不要去表現自己,不要去做過多陳述,更不能把沒有經過律師審查的證據和線索提供給對方。

當事人參與庭審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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