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基層組織從“社區萬能章”壓力中解脫出來

近日,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發佈通知,公佈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明確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不再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4月27日新華網)。

  可以說,現代社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證明”社會,人們在入學、就業甚至從事出行、住宿等基本生活活動時都要出示相關證明。但提供證明的必要性不代表任何證明均應由基層組織來出具,因而,非常有必要減少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以減少基層組織壓力。

  在陌生人社會,“證明”是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的載體,是用權威機構出具的憑據來佐證人們的身份屬性、能力資格或社會關係的真實性,以防止有人在獲取資格、享受待遇、辦理事項時弄虛作假。如考取公務員需證明“未受過刑事處罰”,求職、晉升時需提供學歷、資格證明。這些證明不僅不奇葩,反而相當必要。要是相關部門什麼都不管不問,才是極不負責任的表現。

  但對各種證明材料的依賴,不代表必須層層施壓給基層組織,更不代表必須由基層組織來提供這些證明材料。要知道,只有掌握相關信息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才具有可信度或權威性,這些部門也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而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雖然離老百姓很近,是最接近公眾的“辦事部門”。但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實踐角度,基層組織都不具有掌握相關信息的權力和出具證明材料的能力。如公民是否犯罪由法院生效裁判為依據並錄入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婚姻關係由民政部門掌握,出生證明則由醫療機構掌握。

  那麼,非得要求不掌握、未收集相關信息的基層組織出具這些證明事項的話,就是對辦事群眾的折騰,對基層組織的苛求,對相關證明事項的糊弄。在基層組織不掌握相關信息,對相關擬證明事項不瞭解的情況下,其出具的證明無疑缺乏真實性和權威性,只能是形式上的證明而非實質性的證明,對減少弄虛作假並無實質益處,反而會助長弄虛作假之風。

  當然,明確不應由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不代表一些證明材料可以缺少,更不代表可以折騰辦事群眾。隨著技術進步,部門間、區域間的信息阻隔已經打破。多數證明材料可以由辦事機構以聯網核查方式向掌握該證明材料的部門索取查驗,而非由辦事群眾通過跑腿的方式來索取、提交紙質證明材料。

  相關部門有必要協同配合,將信息共享推向縱深,構建更權威、更全面的信息共享數據庫。做到根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即可獲取或聯網核查其相關證明信息,讓數據共享替代群眾跑腿。進而將民眾從繁瑣的證明材料和來回奔波的跑腿中解放出來,將基層組織從沒有實際意義卻不得不出具的“社區萬能章”壓力中解脫出來,讓其將有限的精力用於為民眾辦實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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