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老闆“996”了嗎?

前不久,一位程序員啟動了一個被命名為“996.ICU”的項目,一度將“996”的工作模式推向熱搜。不僅僅是計算機行業,在許多行業中996已經成為了大家心照不宣的一種工作方式,並且一直貫徹執行。甚至,在許多企業、部門之間還出現了攀比的現象。而員工們卻敢怒不敢言,為了詩和遠方只得埋頭苦幹。

一些企業家將這種壓榨員工的行為進行美化,美名其曰“能力越強,責任越大”。並且由於程序員普遍收入較高,企業家就給與他們巨大的壓力,並且認為這是高收入人群理所應當承受的壓力。這樣的說辭簡直就是無稽之談。就程序員這一職業來說,其收入高是由於製造的價值能與之匹配;同時,程序員屬於技術工種,並非誰都可以勝任,收入較高是市場對於人才的評估,而非企業家的施捨。高收入並不能成為企業家侵犯員工勞動權益的理由!

上班996,下班ICU絕非危言聳聽,過勞死、猝死的現象頻發,作為996的“踐行者之一”,我們也應當知道法律是如何維護勞動者權益的。


你被老闆“996”了嗎?


1.996模式的存在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在四十一條中,也對性質特殊的用人單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在經過工會與勞動者商議後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可超過一小時;如果情況特殊,則可以在確保勞動者身體可以承受的情況下,延長至每天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總延長時間不得大於三十六小時。

而996的工作模式,則為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一週工作六天。這樣計算下來。假設上午工作時間為9點至12點,下午為1點至6點,一週工作六天。則每天需要加班三個小時,每週需要加班18個小時。這樣的方式,完全與勞動法背道而馳,遠遠高於其中規定的最高加班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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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在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996的工作模式已經成為了職場明規則。職場中人為了保住飯碗或是在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不得不加入996大軍。可是,一些企業只和你談夢想,不和你談金錢。企圖用夢想套牢你正常工作時間外的所有時間,從法律層面來講,這樣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對於加班費的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①工作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為其支付不低於工資1.5倍的工資報酬;

②休息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且不能為其安排補休的,至少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且不能為其安排補休的,至少應當支付三倍工資。

作為員工,如果被公司安排加班,有權要求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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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願加班,也能獲得相應的加班費嗎?

如果公司能按照法律規定正常支付加班報酬,其實還是有很多人願意加班的。但是,加班要取得公司的認可。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制定相應的加班申請制度,員工申請並經過公司同意後,加班的時間才能獲得加班費。有些時候情況會比較特殊,公司沒有申請加班的制度或是情況緊急來不及申請,員工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承擔的工作量,無法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完成,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加班。

但是,如果員工明明完成工作只是呆在公司或是由於個人原因無法完成合理的工作量,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必為此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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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彈性工作制不適用勞動法中最長時限以及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彈性工作制是指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只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即可,不需要固定上下班的時間。

目前,在勞動法中提及的工作模式一共有三種類型: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時工作制。

彈性工作制可以概括為不定時工作制的一種。這種工作制度不受勞動法中關於單位延長工作時長最高時限和加班報酬相關規定的約束。

但是,這並不代表公司可以為所欲為。實行此類工作制的單位,需上報勞動部門審批。向勞動部門提供相關的工作安排,得到答覆之後才能實施。如果未經過勞動部門的准許,則按照正常的標準工時制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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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班頻繁導致身體健康出現問題,誰來負責?

上班996,下班ICU。一旦身體健康出現問題,不論對個人還是對家庭都將是不小的打擊。那麼,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麼呢?

工傷首先是要發生在工作期間,其次員工身體在出現問題的時候要處於工作崗位,最後要看發病時員工是否處於工作狀態。

以下兩種情況被視為工傷:

①工作期間在工作崗位並處於工作狀態的員工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

②從事勞動種類所引發職業病的。

至於其他類型的疾病以及情況是否可以算在工傷之列,則需要依據相關部門的鑑定來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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