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雷!唐山要專項整治了!冶金建材行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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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市應急管理局印發《全市冶金建材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下簡稱:《方案》),《方案》要求,按照市應急管理局“3596”總體工作思路,緊密結合《河北省冶金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2019-2021年)》和《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以各級監管部門2019年以來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隱患為重點,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企業排查整治主體責任,嚴格執法檢查,提高煤氣、高溫熔融金屬、有限空間管理、外委施工、涉爆粉塵、皮帶等高危環節區域安全風險管控能力,及時整改存在問題隱患,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冶金建材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保持穩定。


《方案》對整治重點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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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氣管理


1.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櫃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2.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3.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4.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5.煤氣等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

6.未按GB/T29639 的相關規定,編制爐體燒穿、鐵水跑漏、煤氣中毒以及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配備必要的器材與設施,定期組織演練。

7.煤氣危險區域,包括高爐風口(及以上〕平臺、熱風爐操作平臺、噴煤乾燥爐、TRT、除塵器卸灰平臺等易產生煤氣洩漏而人員作業頻率較高的區域,未設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8.煤氣設備和管道隔斷裝置前,管道網隔斷裝置前後支管閘閥之間管道距離超過0.5m時,未設放氣頭。

9.煤氣管道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未按照規定取煤氣計算壓力加 500mmH2O 與煤氣計算壓力 1.2 倍的較大值,並不小於 3m;U型水封上水管無逆止閥。

10.煤氣管道排水器下降管直連主管,不符合《煤氣排水器安全技術規程》5.3.3要求(應設置大於30°彎管連接,防止基礎沉降影響主管安全)。

11.煤氣管道排水器的排水管未安裝閘閥或旋塞;未設置上、下兩道閥門;下降管無防沉降措施、溢流水管道直接排放到水渣池內。

12.煤氣管道以及臥式設備末端、煤氣設備和管道隔斷裝置前未設置放散管;煤氣管道放散管無掙繩或底部無加強筋;放散管未採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13.煤氣管道用氮氣吹掃後未規範斷開或堵盲板。

14.煤氣加壓機室等通風不良場所內事故通風機未與一氧化碳檢測儀信號連鎖。

15.煤氣設施的人孔、閥門、儀表等經常有人操作的部位,未設置固定平臺。

16.通往高爐爐頂的各類入口,未設立“煤氣危險區,禁止單獨工作!”的警示標誌。

17.乾式櫃及其底板、活塞板焊縫未做真空試驗,以不洩漏為合格;對隔絕煤氣的部位,構件焊縫未做煤油洩漏試驗,以不洩露為合格。

18.煤氣櫃未按照要求設置容積指示裝置,櫃位到達上限時應關閉煤氣入口閥,並設有放散設施,還應有煤氣櫃位降到下線時,自動停止向外輸送煤氣或自動衝壓的裝置。

19.乾式櫃活塞上部未設置固定式煤氣濃度監測裝置,其檢測信號應送到乾式櫃的控制室並設置聲光報警的顯示和記錄。

20.布簾式煤氣櫃位未設有與櫃進口閥和轉爐煤氣回收的三通切換閥的聯鎖裝置。

21.煤氣櫃未按照《鋼鐵企業煤氣儲存和輸配系統設計規範》(GB 51128-2015)要求設置獨立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小於或等於10Ω。

22.煤氣櫃頂部未獨立設置避雷針,避雷針設在安全放散管和緊急放散管上。防雷接地引下線、接地點、兩接地點間距離沿周長、每處接地點的衝擊接地電阻大小不符合《鋼鐵企業煤氣儲存和輸配系統設計規範》(GB 51128-2015)9.1.5的規定。

23.煤氣櫃區煤氣管道未按照要求設有防靜電和防雷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法蘭和螺紋連接處的電阻應小於0.03Ω。

24.煤氣櫃區域煤氣設施電纜和電線未穿管敷設,導線接頭未採用密封接線盒。控制櫃櫃體、燈具、開關盒和接線盒等外殼未可靠接地。

25.除露天敷設在高爐煤氣管道上的蝶閥、閘閥和球閥(其後無肓板及盲板閥)的電動設施可按無爆炸危險環境確定外,其餘煤氣管道上閥門的電動設施未按照2區防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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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溫熔融金屬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範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鍊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樑、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鍊、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洩漏、噴濺影響範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廢鋼配料,廢鋼不幹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閉容器;廢鋼料高度超過料槽上口。

8.未建立健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對從事高溫熔融金屬吊運作業的管理人員、崗位操作人員、檢修維護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9.未根據熔融金屬吊運作業特點,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熔融金屬吊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施,並進行定期演練。

10.高溫熔融金屬起重機械未按照 GB/T6067.1 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吊鉤、板鉤、橫樑等吊具部件應進行每年至少一次離線探傷檢查;吊鉤、板鉤等出現嚴重磨損、鉤片開片等情況應進行更換,並對板鉤、橫樑的軸進行探傷檢查;必要時進行金相檢查,防止發生蠕變現象。

11.鋼水吊運區域未設置事故鋼水罐。

12.轉爐平臺未實行封閉管理,安全通道設置在轉爐噴濺區域;轉爐操作室正面防爆措施達不到防爆要求。

13.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範圍內熱修區域整改不徹底(在液態金屬波及範圍內未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個別操作室和熱修區域還處在高溫熔融金屬影響範圍內)。

14.連鑄平臺、高爐爐基和熱渣運輸線路內潮溼和積水現象。

15.高溫熔融金屬運輸軌道上方的煤氣管道無隔熱措施,無介質名稱,無流向標識。

16.熱渣運輸線路防雨設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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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空間管理


按照《唐山市2019年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的有關要求重點排查以下內容。

1.是否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誌。

2.是否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企業是否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4.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是否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並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准。

5.企業是否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是否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是否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7.企業是否採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8.有限空間作業是否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是否存在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行為。檢測時間是否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9.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是否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是否經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是否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10.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是否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

1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是否採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是否存在採用純氧通風換氣行為。

12.企業是否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13.企業是否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並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是否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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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委施工


按照《唐山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具體要求重點排查以下內容。

1.發包單位是否制定完善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2.發包單位是否嚴格對外委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和條件審查。

3.發包單位是否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與培訓、事故應急救援和報告、安全檢查與考評和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4.發包單位是否建立外委施工管理臺賬,登記每一個工程或項目的承包單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工期、參加施工人數。

5.發包單位是否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將承包單位項目部所有從業人員全部納入培訓計劃開展教育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6.承包單位是否在施工前,按照《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規定二十類事故類別,對施工環境和各個環節崗位全面辨識安全風險,修改完善“三項制度”。

7.承包單位是否編制符合實際情況的《施工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項目概況、施工順序、施工方法、勞動組織、設備設施、安全技術措施、應急預案,以及工程平面圖、設備佈置圖、供電系統圖等必備圖紙。

8.外委施工現場是否設置公示牌板,標明承包單位、工程概況、項目負責人姓名、工期、參加施工人數、主要風險和管控措施、發包方現場監督管理責任人等內容。

9.承包單位項目部是否按照開工前辨識的風險和管控措施,制定安全檢查表,並根據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和現場生產環境、條件變化,對檢查表及時進行調整完善。

10.承包單位項目部是否按照有關制度,對照檢查表開展日常安全檢查,檢查和整改複查情況要在檢查結束3日內書面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科(室、部)存檔。

11.承包單位(項目部上級單位)是否定期對項目部安全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工期不滿半年的,至少開展兩次檢查;工期超過半年的,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

12.發包單位是否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統一安全考核。

13.發包單位是否依據國家應急管理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工貿行業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排查治理外委施工存在的重大隱患,發現重大隱患,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督促承包單位及時整改。

14.承包單位項目部是否制定完善的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及時組織培訓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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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爆粉塵


1.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2.乾式除塵系統未規範採用洩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3.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6.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範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7.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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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皮帶區域


按照《帶式輸送機工程設計規範》、《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等標準規範有關規定,重點排查以下內容。

1.滅火處置方案制定是否有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2.區域內配備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現場是否留有消防通道並保持暢通。

3.皮帶通廊是否採用不可燃材料建築,皮帶周邊區域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是否及時清理積煤、積粉。

4.運輸易自燃煤種的皮帶是否採用阻燃輸煤皮帶。

5.皮帶區域動火作業是否嚴格履行動火手續、現場是否存有易燃可燃物;是否配備滅火器材;是否採取必要的隔離、看護等措施。

6.皮帶運輸機是否設置安全聯鎖裝置。

7.落紅料皮帶機是否有測溫、降溫裝置。

8.拉線開關是否完好,動作可靠;皮帶通廊照明齊全、完好,監控設施正常,接線無破損,過熱現象。

9.各種供用電設備是否接地良好,電纜接線是否完好、無破損、無過熱。

10.是否落實皮帶系統點檢、檢修及維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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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稱,專項整治時間為2019年4月10日至10月31日,分四個階段實施,具體如下:


1

自查自改階段(4月10日至5月31日)


各冶金建材企業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專項整治的任務分工、時間安排、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對照專項整治重點內容制定專項檢查表,對標對錶開展全面深入致排查,確保不留死角盲區。要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建立專門的排查整改臺帳,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確保整改到位。請各有關企業於6月5日前,將本單位安全專項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總結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各縣(市)區於6月10日前,將本地冶金建材企業自查自改工作總結(含電子版)報市應急管理局。

2

執法檢查階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各縣(市)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在企業自查自改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全面的執法檢查,督促指導企業查漏補缺,確保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到位。市局在對各縣(市)區進行督導的基礎上,對重點企業進行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一律公開曝光,並掛牌督辦,督促按時整改到位。

3

整治“回頭看”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縣(市)區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檢查情況彙總。根據企業自查自改和執法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各有關企業開展“回頭看”,按照專項整治要求進行再排查、再治理,對整改不到位,甚至拒絕整改的,要依法嚴厲進行處罰。市應急管理局將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抽查,對執法不嚴,督導檢查不到位的縣(市)區要進行全市通報批評。

4

驗收總結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縣(市)區和市屬以上相關企業要對本地區、本企業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總結,並於11月5日前將工作總結報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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