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是否質量合格的建築工程才能在合同無效後獲得折價補償


最高院:是否質量合格的建築工程才能在合同無效後獲得折價補償

最高院:是否只有質量合格的建築工程才能在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獲得折價補償?

裁判要旨

在案涉合同已經生效判決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基於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建設單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原物返還,應當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而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因此,建築工程的質量合格是合同無效折價補償的前提,該條件為折價補償的實質要件,而非程序要件。

案例索引

《張家口廣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案》【(2019)最高法民申6079號】

爭議焦點

是否只有質量合格的建築工程才能在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獲得折價補償?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案涉合同已經生效判決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基於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廣和公司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原物返還,應當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因此,建築工程的質量合格是合同無效折價補償的前提,該條件為折價補償的實質要件,而非程序要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責任人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建設單位不能僅以未完成竣工驗收程序為由否認應當承擔的折價補償責任。本案中,廣和公司並不否認大廣公司已經就案涉工程施工完畢,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二審判決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並無不當。對於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在2017年1月14日和2017年2月9日,廣和公司向大廣公司發出的企業詢證函中均明確應當支付大廣公司的服務費數額為3693492.10元,此為在工程項目完工後,對既存債權債務關係的結算和清理,與案涉《展廳合同》的效力相對獨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實際上,在再審申請時,廣和公司亦不否認應當支付大廣公司3693492.10元。二審判令廣和公司給付大廣公司3693492.10元,符合雙方當事人本意,並無不當。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作為發包人的廣和公司根據其過錯承擔大廣公司應付款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利率計算的利息,亦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轉自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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