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虐童案:為什麼批捕時用了2個罪名?

連日來,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場女童涵涵(4歲)被生父於某某和同居女友曲某某毆打住進ICU病房昏迷不醒的消息一直令全國民眾揪心不已。

據報道,作為受害兒童家人的兩名嫌疑人已經是多次將於某茜打傷入院,平日施以拳腳、開水澆燙等虐待行為已是家常便飯。網絡上涵涵全身傷痕累累的照片令人觸目驚心。這次的傷害更是直接導致其硬膜下血腫伴腦受壓(重傷二級),並有骨折等多處輕傷、輕微傷。4歲的涵涵即使大難不死,恐怕也難逃傷殘的厄運。

5月5日,建三江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於某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

在我國刑法中,與傷害兒童相關的罪名有虐待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故意傷害罪、遺棄罪等。此次建三江虐童事件,公安機關先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曲某某、於某某進行刑事拘留,後檢察機關批捕時將涉嫌罪名改為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從1個罪名到2個罪名,這種罪名的變化意味著什麼呢?

不少觀點認為,對於虐童、傷童的行為,應當一律以虐待罪論處,但這很可能會輕縱犯罪人。因為:其一,虐待罪的犯罪主體須為“家庭成員”,但實踐中較多虐待者為保姆、家政或其他人員等,容易造成打擊的缺位。其二,我國刑法中犯虐待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最高也才七年有期徒刑。其三,虐待案件一般屬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統一適用虐待罪並不利於被害人的保護。

而最為重要的是,即使在家庭內部,虐待行為也不能涵蓋更為嚴重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罪的對象也可以包括自家人。因此,家庭內部成員對兒童的傷害行為,只要符合傷害罪的構成條件,就要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從本案來看,兩名犯罪嫌疑人平時對被害兒童涵涵之所為,已經涉嫌虐待行為,只不過嫌疑人曲某某與於某某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嚴格地說還不算是於某茜的“家庭成員”,直接適用虐待罪尚有疑問。然而,從媒體報道來看,同在一屋簷下,受害人涵涵口中的媽媽曲某某實際上已經是於某某實施虐待行為的幫兇,也就是說,二人構成了虐待罪的共同犯罪,只不過此時的於某某作為父親起主要作用。

另一方面,就孩子受到的重大傷害而言,曲某某的毆打行為可能是主要原因,其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應該沒有問題。而於某某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還要取決於案件調查的事實,如果對於曲某某的毆打行為不予制止,甚至還在一旁吆喝責罵,則其行為同樣構成故意傷害罪,即二人成立共同故意傷害罪。

這樣一來,“輕傷害”“重傷害”都受到追究,沒有簡單地“擇一重罪”處理。這起惡劣的虐童傷童案很可能要承擔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數罪責任,刑罰當超過虐待罪的最高刑期——7年。

值得注意的是,從以往的案例實踐來看,由於過多考慮到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親情關係,加上擔心兒童將來的生活無人照料,司法往往會對家庭內部傷害兒童的犯罪人“從輕”處罰。但如今,隨著我國監護機制的日漸完善,國家監護的理念逐步確立,懲罰傷害兒童的犯罪應該回歸法治,只有嚴格依法追責,才能讓那些虐待、傷害孩子的“家長”及時警醒,及早收手。

(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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