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妨礙執法何止被拘留

根據《天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急預案》,結合天津市當前疫情的防控形勢,市防控領導小組發佈指揮部令,決定自2020年1月24日零時起,啟動《天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急預案》一級響應。在此緊張的態勢下,仍有個別人員視法規為無物,拒不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疫情當前,妨礙執法何止被拘留


事件一:瞞報疫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青海公安通報:青海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1月31日,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事件二:不戴口罩還打人,行政拘留並罰款。

2月2日上午,天津一女子為戴口罩欲進入天津市南開區五馬路某市場。當發佈防空疫情志願者對其勸阻時,該女子拒不配合,並辱罵毆打志願者。公安南開分局接報警後,立即將該女子傳喚至派出所。經審查,該女子徐某對辱罵毆打志願者的事實工人不諱。目前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

事件三:牌館不停業,行政拘留。

1月30日16時許,樂平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巡邏時發現徐家嶺村民程某的麻將館在接到政府通知要求其停業的情況下仍在營業,且麻將館內有四名村民正在打麻將。民警將程某傳喚至城北派出所接受調查。當天依法對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疫情當前,妨礙執法何止被拘留


上述事件均有阻礙執法、抗拒執行的行為,他們所抗拒的是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職務活動。結果重則涉嫌刑事犯罪,輕則處以行政拘留。當事人明知疫情處於緊急狀態,主觀上具有故意性,對自身行為有明確認知,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事件一中苟某父子二人的行為,亦是不作為的違法。如果他們繼續隱瞞病情,接觸不知情人員造成疫情進一步傳播擴散,後果不堪設想。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面對來勢洶湧的新型冠狀病毒,無數醫護人員、公安民警、社區工作者及志願者們為了守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夜以繼日的奮鬥在疫情防控前線。全國上下嚴肅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各部門三令五申要求取消聚集性活動、配合防疫。對於那些心存僥倖,不聽勸告,視他人生命健康為兒戲的個別人,必將因自己的無知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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