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標題,小朋友,你是否有很多的問號?
那麼我們看看這個案件吧。
【案例】
楊某系“甄車神”駕校教練,與駕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至2017年1月1日止。勞動合同約定:楊某擔任教練職位,工資發放形式為按照承包經營合同結算。
原來,在此同時,楊某與該駕校還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9年5月31日。承包經營合同約定:楊某以駕校名義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自行招收學員,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楊某需向駕校支付管理費、場地費等費用;楊某需在駕校劃定的價格範圍內嚴格控制學車費用,楊某帶教的學員需在駕校所屬的交規學校學習及考試;駕校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7年10月15日,“甄車神”駕校將楊某退工。
楊某認為,其與“甄車神”駕校之間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存在勞動關係
,遂訴至法院。“甄車神”駕校認為,楊某與駕校之間系內部承包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
首先,一審法院是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但是二審法院認為,雙方既存在承包關係,又存在勞動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存在承包關係並不當然排斥勞動關係成立,不能以承包關係為由否定勞動關係。楊某與駕校均符合法律規定主體資格,楊某從事的駕校教練崗位亦確屬駕校的主營範圍。駕校向楊某支付報酬,併為其繳社保。此外,楊某需遵守其與駕校之間關於學車價格及交規學習、考試的約定,故楊某與駕校存在隸屬性,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
綜上,改判楊某與駕校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分析】
其實本案最關鍵的問題,也就是我們生活中常常問到的,什麼是“勞動關係”
判斷單位與員工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首先要明確兩類關係的區別:
用工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自然人,也可能是兩個法人法人之間,也可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間。
隸屬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人身依附關係),也就是說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遵守規章制度;而勞務關係中的兩個主體只存在財產關係,主體地位更加平等。
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薪酬之外,還有保險、醫療補助等福利待遇;而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只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再無其他福利待遇。
如果不存在《承包經營合同》,我們是非常容易判斷勞動關係的種類的。根據法院判決,我們可以知道,其實這種內部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並不排斥,而且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反而還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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