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发布13条人才政策 包含住房和入学保障

漳州高新区发布13条人才政策 包含住房和入学保障


5月26日上午,漳州高新区甲骨文人才驿站揭牌仪式后,漳州高新区人才办现场为学生宣讲了漳州高新区人才政策。据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漳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13条人才新政。

漳州高新区发布13条人才政策 包含住房和入学保障


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

1

对在高新区内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指《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中认定的A类、B类、C类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除享受省、市规定的待遇外,分别再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分5年逐月拨付;

其中,C类人才中属于毕业于国际公认的排名前200名的境外著名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归国留学人员,按B类人才给予补助。针对上述人才,优先安排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2

入选市级及以上引才计划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含: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中认定的A类、B类、C类人才;2.《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漳委发〔2014〕7号)中分类的第一、二、三类人才;3.入选漳州市“双创之星”】,在认定后前3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3

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机制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并且担任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按照《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漳委人才〔2014〕7号)中第四类人才标准予以资金补助,同一企业补助不超过10人;对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指董事会成员、总裁、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根据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作为其生活补助予以奖励,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获评市级高层次人才达到5人以上的(含5人)的总部企业,予以一次性30万元引才费用补助。

坚持优先引进主导产业人才

4

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对符合《福建省级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补助对象,在省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20%的标准再给予配套补助。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与医学工程、新材料、数字创意等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除享受《漳州市主导产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办法》(漳委人才〔2017〕14号)外,属原“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与认定为“双一流”学校或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再给予企业税前支付薪酬40%的补助,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企业税前支付薪酬20%的补助。上述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3年,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5

鼓励引进台湾人才

对符合《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7〕1号)规定,除B类台湾人才外,按上级拨付资金1:0.5配套奖励;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参照该项政策执行。

6

支持优秀毕业生来高新区就业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招聘引进原“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与认定为“双一流”学校或学科的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博士,属于近3年内毕业,并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聘用(劳动)合同的,除享受省、市规定的待遇外,再给予每人6万元和10万元生活补助(分五年逐年拨付)。补助不超过5年,未达到服务年限的,须返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助。

7

加强实用性技能人才引进与培养

对引进国家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和我市主导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的企业,并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资助,并分3年逐年拨付。注重高新区主导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育,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对在高新区内工作满三年并已交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一次性资助1万元、3万元。企业开展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含)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同等项目社会培训补助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不超过750元/人、1000元/人、125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加快推进人才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8

加快推进产学研用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含高新区挂牌以来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站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推动建设一批支撑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支持企业新建或提升改造众创空间,并相应给予提供用于设备购置、宽带资费、公共软件、运营服务等方面补助。鼓励各类企业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建设创业创新基地,对运行成效好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9

完善市场化人才服务网络

搭建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人才创业创新提供政策咨询、招聘对接、成果转化和创业支撑等全方位、立体化服务;

对于正式注册在高新区辖区、运营正常1年以上的人才平台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成功为高新区企业引进适用型人才的,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资金补助,同一对象补贴不超过3年。

大力引进一批著名国内外猎头公司、国内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合资、独资机构,开展高端人才服务业务,推动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发展;

在享受市级相关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公司(机构)每年10万元的费用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支持采取猎头方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成功引进且通过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猎头公司(机构)所引进人才年薪的10%、最高50万元的费用奖励。

完善人才综合保障体系

10

建立人才发展优先投入机制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经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兑现引进人才所需的各项奖励、补贴、配套补助经费,并结合高新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对创业创新项目予以融资服务。组建漳州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在区党群工作部和区人才办的指导下,管理人才发展经费和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11

完善人才住房政策

加快建设人才安居工程项目,制定完善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租赁为主要方式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入选市级及以上引才计划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含: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中认定的A类、B类、C类人才;2.《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漳委发〔2014〕7号)中分类的第一、二、三类人才】,按照省市相应住房保障条款给予兑现;上述高层次人才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均有资格选择购买高新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住房,购买面积达80㎡(含80㎡)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省、市给予对应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

用人单位属于高新区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与医学工程、新材料、数字创意等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并且户口落户在高新区辖区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劳动)合同的,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可享受最长5年、每月最高1000元的租房补贴;

对户口落户在高新区辖区内、全职工作满5年、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选择最长5年、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补贴,或选择免租入住最长5年、面积最大100平方米的住房,或者给予列入购买“安得广”对象资格。

如补助期内,上述人才不在高新区辖区内服务,则停止后续补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困难。

12

加强人才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

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保障医疗。高层次人才配偶是在编在岗干部或国企员工的,根据专业对口、级别对应、就地就近原则,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排调动;失业或无工作单位的配偶,最多3年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高层次人才子女属于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优质幼儿园、中小学就读。

13

推进校企联合办学

进一步推进各大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办学进度,每年专项培养技能人才600名以上。深入开展校园对接产业园工作,根据高新区企业人才需求导向设置专业或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新产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各大院校与高新区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委培办学,班级以企业名称冠名、人数达30人以上的,每个班每年给予院校3万元办学资助,学生毕业后成功与高新区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院校办学奖励。

以上措施未涉及的相关人才或项目,以及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审议认定,并按相应标准给予支持。本措施的奖励、补助条款与省市区有关政策产生重叠交叉的,除措施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其余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未明确服务年限的,按5年计算。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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