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環節律師的辯護攻略

鄒偉律師:

2012年我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增強了司法機關對於人權的保障。近幾年來,刑事司法政策的大量出臺,檢察機關對於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視,嚴把審查批捕、起訴關口,把追求極致作為工作目標,讓“尊重和保障人權”以看得見的方式逐步落地。在批捕環節還強調 “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不捕”,個別檢察機關甚至還要求達到一定的“不捕率”,這在一定範圍內制止了原有的“構罪即捕”等錯誤現象。

對案件是否應當作出逮捕,檢察機關前所未有的重視,也使得辯護律師在逮捕環節有了一定的作為,辯護律師要充分運用好這一環節,全面履行好辯護職責,為當事人爭取不予逮捕,從而達到恢復自由的目的。筆者結合自身的辯護經驗,以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普通刑事案件為例,如何在審查批捕期間,開展好辯護工作,談以下幾點辯護思路:

一、隨時關注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是三十日。在這三十日內,公安機關隨時都可能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一般不會通知辯護律師,律師需要隨時關注這一時間,否則將會導致案件已經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而律師尚不知情的尷尬局面。為防止這種不利後果出現,律師應做到兩點,第一,與辦案民警保持聯繫,弄清提請批捕的具體時間;第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查詢案件提請批捕情況。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始終保持質疑態度,即便,偵查機關給出的信息準確無誤,仍應結合法律規定與個案特殊情況,做到萬無一失。

二、做好當事人不被逮捕的前期準備工作

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哪些情形不能予以逮捕,哪些情況又可以不予以逮捕進行了相應規定。相應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有一些政策性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結合自身辦理的案件情況,判斷是否符合這些規定,提前為爭取不被批捕做好準備工作,防止案件進入批捕環節時,由於時間緊急,而手忙腳亂。筆者認為,這些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協助化解或降低社會矛盾

做好積極退贓、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工作,能達成和解的案件,及時做好案件和解。案件的發生致使了一定的社會矛盾,能將這樣的社會矛盾化解或降至最低將更有利於案件的解決。

2、做好證據材料或線索的收集

檢察院審查批捕時主要審查案件的三個方面,第一,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是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是否有證據或跡象表明具有社會危險性。律師要擅於發現這三方面中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或線索,儘管在偵查階段不能閱卷,對案件事實的瞭解也不夠全面,此時律師調查取證的風險也極高,但瞭解並掌握的事實,能夠收集證據材料的要收集。確因客觀原因不便於收集的,律師可以提供證據線索,以申請辦案機關調取的方式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律師收集到的這方面證據,不僅要提交,還有提交的義務。刑事案件,律師取證難,偵查階段更為突出,此時收集證據材料,一定要講究方式方法,絕不觸碰法律紅線。

3、準備好保證人或保證金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一般會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是取保候審的一個條件,提前準備好,打消檢察官對當事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的擔憂。尤其對於當事人是外地人的,為保證隨傳隨到,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尤為重要。

4、製作好《不予批准逮捕律師意見書》

律師經過多次會見當事人、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以後,會對案件事實有一定的掌握,這時,要提前草擬好不予批准逮捕的書面意見,確保及時遞交。

至於書面意見的內容,則應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客觀理性。書面意見要清晰明瞭表達律師意見,內容要具有可採性,切忌高談闊論,用情緒性強、主觀意味濃的話語。另外,在《書面意見》中要註明“本意見由於辯護人尚不能閱卷,對案件事實的瞭解受限”的表述,律師這個時候不能閱卷,所瞭解到的案件情況,更多是聽來的,與檢察官閱卷所瞭解的案件情況,不一定完全吻合,因而,這樣的表述,即使提交的書面意見與案件事實有出入,不至於給檢察官留下信口開河,不講事實,不靠譜的不好印象。

三、做好捕前會見

筆者把這次會見稱為捕前輔導。律師基本瞭解案件情況後,結合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制定爭取不予逮捕的方案,再次會見當事人,給當事人做好批准逮捕方面的法律諮詢,理清批捕環節的辯護思路,讓當事人面對檢察官時,除能將自己的案件事實,禮貌、誠懇的陳述清楚外,還應突出不予批捕的理由。個別不應逮捕的理由,由當事人向承辦檢察官提出,更加能打動辦案檢察官,從而讓檢察官更加重視。另外,基於《刑事訴訟法》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審查是否批捕的一個考量因素,有認罪認罰情況的,由當事人直接給承辦檢察官陳述認罪認罰,效果會更加明顯。

四、及時向檢察機關表達意見

1、及時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書面意見,並附上準備好的相關材料,越早越好。

批捕環節的時間短,共七日,其中還有兩天的週末,檢察官在這期間,要閱卷,要提訊,還要整理審查報告,辦案的時間非常緊,律師不能在檢察官已經有初步意見,甚至作出決定後再陳述律師意見。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要趕在檢察官尚未閱卷前遞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師意見書》,這樣除能及時表達律師的意見外,還會起到先入為主的有利作用。

2、案件在承辦檢察官閱完卷後,再次加強溝通。

此次溝通最好也應當面溝通,本次溝通時間通常安排在批捕材料提請到檢察院後的第三天,檢察官這段時間已經查閱完卷宗材料,對案件情況已經掌握,這時需要再次溝通。一是加強律師意見,讓檢察官更加重視;二是遇到新情況,可及時表達;三是瞭解檢察官對案件是否有疑惑,包括對我們之前提出的意見有疑問的,檢察官的疑惑能得以及時解決,成事的可能會進一步增大。

3、案件到檢察院後的第五天,再次向檢察機關了解並溝通案件情況

一般案件,承辦檢察官審查案件以後,會向領導彙報,由領導審批,這個時間,根據案件情況通常在兩天左右。甚至有的案件還需要向檢委會、當地政法委彙報,案件彙報後,可能會存在新的問題,再次向檢察機關了解是否還有新的疑惑,能再次溝通,說不定效果又會不一樣。

以上關於時間節點的問題,都是通常情況,律師要因案而異,凡事都有例外,時間的問題要準確把握。審查逮捕時間短,難免會遇上法定節假日,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很有可能在節假日前作出決定,所用時間就會與通常的案件不一樣。還有個別案件,檢察機關在逮捕前並提前介入,律師更要注意時間和方法,要把工作做到前面,爭取不留遺憾。

五、與辦案機關聯繫要有禮有節,展現律師職業形象

律師做有禮貌的人,用有禮貌的方式去溝通,去尊重司法人員,更加便於得到別人的接受。做到有禮貌、有素養,甚至帶著請教的方式溝通,說不定會得到更多的案件信息,對案件有百利而無一害。對司法人員的尊重這本身也是對法律的尊重。

當然,有的案件受多方面影響,來自於主、客觀不同層面的干擾,對於這樣的案件,律師也要強調自己的立場,有勇有謀,爭取檢察官能客觀的判斷,做出正確的決定。

“捕訴合一”背景下,審查逮捕時的檢察官與審查起訴時的檢察官,往往都是同一位檢察官,即使我們辦理的案件被批准了逮捕,但律師能留下盡職盡責及專業形象,也會為將來案件的溝通打下良好的基礎。

審查批捕環節律師的辯護攻略

圖片來源:頭條


總之,作為律師,我們要竭盡全力全方位辯護,不留任何遺憾,只有辯護過程的完美化,才能達到案件結果的最優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