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那麼挪用公款罪判多少年,挪用公款多少數額算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犯罪數額進行修改。
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析: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量刑上主要有以下幅度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3萬元以上;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5萬元以上;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5萬元以上;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100萬以上;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200萬元以上;挪用特定款物進行營利活動50萬元以上;挪用特定款物進行非法活動100萬元以上; 挪用公款不退還,非法活動50萬元以上,營利活動100萬元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300萬元以上;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500萬元以上,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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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刑事辯護律師|共同貪汙沒有分得財產,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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