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還是特例?一省公檢法司發佈《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

來源:煙語法萌

利好還是特例?一省公檢法司發佈《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的通知

吉高法[2020]17號

各市(州)、擴權強縣試點市、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長白山開發區公安局、司法局,長春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2020年1月20日,《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經吉林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要提高思想認識。

《清單》經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體現了省委深入貫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清單》制定出臺的重要意義,把貫執行《清單》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層層壓實責任,依法履職盡責,推動《清單》落實到位。

二、要加強學習宣傳。

要組織開展刑事執法幹警全員培訓,採取集中學習、專家授課、案例研討等方式,讓每一名幹警準確掌握《清單》的核心要義和具體內容。要深入企業開展法治教育,通過走訪座談、政策解讀、典型案例指引等形式,廣泛宣講《清單》具體措施,提高民營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法律素養,有效預防刑事法律風險。要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對《清單》的宣傳力度,努力營造重商親商護商的良好氛圍。

三、要完善保障措施。

要統一執法司法思想,推進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等刑事訴訟全鏈條、全環節銜接貫通,保障《清單》一體遵守體執行。要對《清單》執行情況開展督導檢査,通過案件管理、案件評查、案件督辦等方式,切實加強對刑事執法司法活動的監督,推進《清單》措施落地落實。要建立執行《清單》免責制度,明確履職保護範圍,確保廣大政法幹警敢用、會用、用準、用好。

《清單》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級政法部門請示報告。

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部署要求,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激勵支持民營企業經營者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安心經營,有效激發民營企業創造創新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一、下列輕微刑事犯罪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違反刑法第225條第4項,實施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或者雖然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是否符合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適用範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充分考慮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犯罪社會危害性,逐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意見辦理

2、違反刑法第224條,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嚴格把握犯罪構成要件,準確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區分該罪與正當融資行為的界限。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4、違反刑法第192條,涉嫌集資詐騙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準確區分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界限。對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刑事立案;對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5、違反刑法第175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涉嫌騙取貸款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一概以銀行出具“形成不良貸款”的結論認定“造成重大損失”,不得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於“重大經濟損失數額”。騙取貸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未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6、違反刑法第193條,涉嫌貨款詐騙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區分貨款詐騙與貨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認定為貸款詐騙罪,也不得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7、違反刑法第196條,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綜合考量持卡人信用記錄、經營狀況、經營困難原因、透支資金的用途等因素,不得單純依據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持卡人透支信用卡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終因經營困難無法及時償還信用卡透支款項的,公安機關不得認定為“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審判機關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8、違反刑法第201條,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涉嫌逃稅罪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企業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9、違反刑法第205條,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如民營企業及經營者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違反刑法第219條,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依法準確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行為界限,對民營企業參與合作科研項目,在未取得合作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其他第三人簽訂技術轉讓協議,獲取轉讓費的,不得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應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11、違反刑法第158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釆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的有關規定,對於申請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12、違反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涉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準確把握該罪名僅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對於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的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13、違反刑法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涉嫌行賄罪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依法準確認定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從起因目的、行賄數額、次數、時間、對象、謀利性質及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情節較輕、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機關調查的,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而不得已行賄的以及認罪認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認定為行賄犯罪。

14、違反刑法第393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涉嫌單位行賄罪的,在被追訴前,企業集體決定或者企業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審判機關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審判機關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5、違反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在自查自糾中主動向企業、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講凊問題、積極退贓的,或者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自首、立功情節的,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觸犯上述刑法條款以外其他罪名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實行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量刑平衡。

二、符合下列情形,依法慎用刑事強制措施

1、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所涉案件犯罪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或者犯罪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機關不得刑事立案。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依法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在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不得采取限制人身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的,為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適當擴大律師會見的業務範圍。對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重大緊急決策等情況,經辦案機關同意並派員陪同,允許民營企業經營者與律師會見交流企業生產經營事項、籤批企業生產經營類文件。

2、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能不捕的不捕。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不批准逮捕;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檢察機關一般予以不起訴,審判機關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減輕、從輕情節的,審判機關應予減輕、從輕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積極挽回被害人損失、符合緩刑條件的,檢察機關一般予以提出寬緩量刑的建議審判機關一般應予宣告緩刑。對民營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審判機關一般應當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

4、對涉案民營企業財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廠房、場地、交通工具、大型機器、設備等,原則上不得查封。確有必要查封的,應予活封,允許民營企業繼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減少執法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5、對民營企業投入生產經營、用於科技創新和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原則上不得扣押。確需扣押的,應當允許民營企業及經營者提供與涉案財物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物置換或者第三方提供反擔保。需要提取犯罪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等方式提取。

6、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必需的基本賬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原則上不得凍結。確有必要凍結的,應當為涉案民營企業預留必要的往來賬戶和流動資金,保障企業正常運轉。民營企業員工工資、工會經費和黨組織黨費不得凍結或劃撥。

三、符合下列情形,依法從寬執行刑罰措施

1、對有生產經營需要,確需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本人赴境內居住地以外處理的,社區矯正機構經審查可適當放寬請假限制,允許其請假外出簽訂重要合同、投資談判、參加重要展會、催要業務款項、走訪重點客戶等。

2、對民營企業判處罰金的,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區分企業財產和民營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如罰金數額較大可能影響民營企業經營運轉的,可適當延長繳納期限或允許分期繳納。

3、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服刑期間的申訴行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審慎對待,依法保護民營企業服刑人員的申訴權利,不得將其正當申訴認定為不認罪不悔罪表現。

4、對積極主動繳付財產執行或履行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民營企業服刑人員,在依法減刑、假釋時,刑罰執行機關、審判機關應當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從寬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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