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專利商標行政保護,指導提升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侵權假冒行為,積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了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選活動。


 案例評選經過地方推薦、網絡投票和專家評審等環節,最終確定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和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各10個。這些案例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等多種類型,涵蓋食品藥品、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重點領域和電商展會、招投標、物流運輸等關鍵環節,案件質量高,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關注度和影響力,從一個側面展現了我國平等保護國內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持續優化創新和營商環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1

陝西省咸陽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聯鎖生態護坡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陝西萬福景觀科技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聯鎖生態護坡磚”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5年4月1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30187159.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在市場調查中發現,被請求人1陝西省三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請求人2陝西鴻泰景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在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標段大量仿造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的護坡磚。2019年3月,權利人請求陝西省咸陽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兩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一切侵權行為,立即召回已經流入市場的聯鎖生態護坡磚,停止銷售庫存的聯鎖生態護坡磚並予以封存,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咸陽市知識產權局依職權到兩被請求人承攬的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標段施工現場調查取證。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口審陳述及依職權收集的證據,2019年5月咸陽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兩被請求人生產製造的護坡磚侵犯涉案專利權,責令其停止侵權。兩被請求人拒絕就賠償事宜與請求人協商。隨後,請求人就賠償事宜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審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採信了咸陽市知識產權局此前調查收集的相關證據和處理決定,認定兩被告侵權成立,判決兩被告分別賠償原告68825.50元、59960.20元。判決後兩被告未提出上訴。

案例啟示

  該案中咸陽市知識產權局依職權現場調查取證,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口審陳述,作出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在後續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專利權人將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作為證據,用於主張其賠償額,最終得到司法機關支持。該案中權利人的成功維權,是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生動實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借鑑。

2

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電商平臺銷售“汽車腳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溫州市佐臣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汽車腳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6年2月2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789058.9。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1林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在某電商平臺上銷售涉案專利產品。2019年5月,請求人請求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處理,責令被請求人1林某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並責令被請求人2某電商企業對其經營的相關網站上的侵權產品鏈接作下架處理。溫州市知識產權局在調查中發現,在該電商企業經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上除涉案鏈接外,還存在與涉案產品相同或相似產品鏈接達上百條,侵權情節嚴重。


  2019年10月,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1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行為。同時為實現快速維權,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要求被請求人2對平臺進行自查。隨後,被請求人2通過自查對其經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上的100餘條涉案侵權產品鏈接作刪除、下架處理。

案例啟示

  該案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侵權後,責令線下侵權者停止侵權,同時要求相關平臺方進行自查,使得線上100餘條涉案侵權產品鏈接得到及時刪除、下架,不僅從在源頭上及時制止了專利侵權行為,而且有力防止專利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大,有效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當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快速發展的環境下,該案線上線下並行的高效處理方式對做好電商領域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具有很好的示範和借鑑意義。

3

河北省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刮絲器(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魏某於2016年2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刮絲器(小)”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6年8月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630047676.6。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7年2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未發現其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長安區莊尚日用百貨商行銷售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曾於2018年1月以“久久百貨”店鋪作為被告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告知店鋪並非被請求人的工商登記信息,法院不予認可,請求人隨後撤訴。2019年7月,請求人向河北省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受理後,到被請求人現場調查取證,發現被請求人營業執照登記信息與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遂依職權查明被請求人信息,並依程序進行審理,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支架、刀片、把手、刀口排列相同,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2019年9月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依據《河北省專利條例》,該局告知當事人,若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市場秩序,將進行相應處罰。決定生效後,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再查未發生重複侵權行為。

案例啟示

  該案中,請求人取證能力有限,導致其收集的被請求人信息未被法院認可而無奈撤訴,轉而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發揮機構改革後監管職能優勢,依職權主動調查,及時確認被請求人信息,並對相關侵權行為和證據事實進行認定,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同時,為防止再次發生侵權,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規,告知侵權人若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市場秩序,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有效提升了對重複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該案充分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率高、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

4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充氣輪胎”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株式會社普利司通於2012年9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充氣輪胎”的發明專利申請,2016年8月1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80046691.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天津某輪胎公司未經請求人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產品WS1002輪胎,侵犯請求人合法權利。2019年6月,請求人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被請求人辯稱,涉案產品與請求人涉案專利花紋樣式完全不同,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對輪胎花紋樣式的更改確實對視覺效果產生一定影響,但外形區別並不能構成沒有侵害請求人發明專利權的依據。經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比對後認定,涉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經審理,雙方對爭議點達成一致,均請求調解。2019年10月,雙方在天津市知識產權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請求人給付請求人賠償金30萬元。

案例啟示

  該案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方式使案件得到高效辦結,妥善化解了知識產權矛盾糾紛。同時,該案請求人為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本案的辦結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同保護”。

5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抗腫瘤原料藥索拉非尼相關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拜耳醫藥保健有限責任公司於2000年1月1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為raf激酶抑制劑”的發明專利申請,2005年9月21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0802685.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9年1月,拜耳醫藥保健有限責任公司就該發明專利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請求。請求人稱,其實施該專利的專利產品為抗腫瘤藥索拉非尼(Sorafenib),被請求人上海創諾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方網站和某大型展會上許諾銷售的原料藥索拉非尼,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7的保護範圍,涉嫌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其並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涉案產品,公司網站上展示的涉案產品列明瞭“R&D”即研發狀態;其在展會宣傳材料上展示的涉案產品標註了文檔狀態,並且進行了限定聲明,不應構成許諾銷售行為;以上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為獲取行政審批所需信息而開展的研究和試驗活動,不構成專利侵權。


  經查,被請求人在其官網登載了涉案專利產品信息並在展會的宣傳單頁和展板上載明涉案專利產品和研發狀態,宣傳單頁和展板下方均印有“Products under patent are not offered for sales until patent expiration in the relevant country.”字樣。被請求人展位相關人員在諮詢錄音中表示涉案產品“可以做”,並提供名片。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認為,以在網絡和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產品意思表示的,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許諾銷售。被請求人在其官網“公司產品”欄目展示涉案產品信息,在商業展會上分類展示產品信息、發放宣傳單頁,具有推銷目的。被請求人所稱其註明產品的研發狀態是為了尋找潛在研發合作客戶,仍應認定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請求人所作的關於在專利到期之前在相關國家不予售賣專利保護產品的限定聲明,不能排除被請求人具有推銷涉案產品的目的。另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提供行政審批例外情形僅限於“製造、使用、進口”,因此被請求人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並不適用該項規定。


  2019年5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存在許諾銷售“索拉非尼”原料藥行為,且該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其停止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的索拉非尼、刪除進行許諾銷售的網站信息、銷燬印有侵權產品的所有宣傳資料的決定。

案例啟示

  該案中,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嚴格按照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五項關於提供行政審批例外情形僅限於“製造、使用、進口”的規定,對被請求人的許諾銷售行為進行了準確定性,及時、有效制止了侵權行為。同時,該案請求人為國際知名製藥企業,該案順利辦結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我國對國內外創新主體知識產權的一視同仁、同等對待,有利於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

6

四川省德陽市原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查處成都科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10日,四川省德陽市原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舉報人稱成都科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資料,假冒專利,競標德陽市羅江區城鄉綜合管理局壓縮式中轉設備採購項目,並隨後中標。


  經查,2018年10月29日,四川興天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四川政府採購網發佈相關採購公告,所列招標項目評分標準包括“投標人每有一項垃圾壓縮站(設備)專利的得2分,最多得6分”。當事人得知該招標信息後,為獲取評標中的專利加分項以達到中標的目的,在投標文件中列出專利號為“ZL200920080162.5”、專利權人為成都科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名稱為“三柱垂直升降箱體平移自動掛脫鉤全封閉垃圾轉運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標註專利標識。該專利已於2014年6月11日終止。2018年11月,當事人向四川興天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遞交投標文件,並中標該項目,總中標金額145.8萬元。


  2019年1月,德陽市原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成都科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成都科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罰款2千元。隨後,德陽市羅江區財政局根據德陽市原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的假冒專利認定結果,依據《招標投標法》對成都科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將其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禁止1年內參與財政資金項目的投標。

案例啟示

  該案中假冒專利標註載體是投標文件,當事人為獲得中標,將早已終止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有效專利實施投標,使公眾和招標方誤認為其仍然擁有該專利權,其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該案中當事人在投標過程中假冒專利行為分別被德陽市原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德陽市羅江區財政局進行處罰,同時納入誠信體系,被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針對在招投標過程中的假冒專利行為,該案的處理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

7

江蘇省無錫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摩托車用前側罩”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於2016年4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摩托車用前側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6年8月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201630126848.9。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權利人發現無錫東馬機車有限公司在某大型交易會上展示一款電動自行車樣車,該樣車車頭部位安裝的前側罩涉嫌侵犯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遂向江蘇省無錫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確認被請求人無錫東馬機車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停止製造、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銷燬樣品和宣傳圖冊並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2018年10月,無錫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受理該案。


  無錫市知識產權局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圖片比對發現,涉案專利背面邊緣多處布有若干用於拼接組裝的卡扣,而被控侵權產品圖片從請求人提供的實物照片不能看出其卡扣結構。無錫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該前側罩裝於電動車上後,其卡扣結構位於電動車內部,普通消費者在正常購買使用時,難以觀察到具體結構,其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差異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將兩者區分。無錫市知識產權局結合該前側罩在整車上的作用,認定其與涉案專利設計特徵相近似,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


  2019年1月,無錫市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燬侵犯該涉案專利權的前側罩產品宣傳圖冊,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案例啟示

  該案體現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比對原則。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在正常銷售、使用狀態下容易引起消費者關注的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其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差異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將兩者區分,從整體上應當判定為二者相近似。該案的辦結對今後辦理外觀設計類似案件具有借鑑意義。

8

福建省廈門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數據採集無紙記錄儀機殼安裝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於2015年2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一種數據採集無紙記錄儀機殼安裝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5年7月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099245.4。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就其實用新型專利與被請求人廈門希科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向福建省廈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2017年4月,廈門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受理。請求人主張,自2015年9月以來,被請求人未經其許可,大量生產和銷售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並提供了被請求人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型號為SK-A5000-1CH)的相關證據。被請求人辯稱,其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機殼安裝結構的設計,研發完成早於涉案專利。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5年2月11日,而被控侵權產品A5000系列是被請求人為適應市場從A6000系列產品中衍生出的一款分支產品。A6000系列產品從2013年7月開始研發、生產、銷售。


  廈門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被請求人的儀表A6000以及A5000-30CH與之後生產銷售的儀表A5000-1CH所使用機殼安裝結構的技術方案相同,均與涉案專利技術相同,並且被請求人生產銷售了與涉案產品相同機殼安裝結構的產品,但被請求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做好製造相同產品(涉及相同的機殼安裝結構的無紙記錄儀產品)的必要準備(如訂製機殼前面板、連接板、鋁殼、後蓋板等零部件的模具,訂貨採購前述零部件),採購了連接前述零部件的螺絲等通用零件,可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


  2017年8月,廈門市知識產權局綜合上述分析依法作出駁回請求人處理請求的決定。請求人不服,先後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7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請求人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

  關於在先使用權的判斷是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過程中的難點。廈門市知識產權局依法適用專利法中有關在先使用例外條款,對案件作出準確處理,本案從行政處理到後續訴訟前後歷時3年,得到了兩級法院支持。該案的處理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9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煙氣脫硫除塵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北京興晟科技有限公司於2017年5月10日通過轉讓獲得名稱為“一種煙氣脫硫除塵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620172188.2。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1北京國電工程招標有限公司受被請求人2河北大唐國際王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對被請求人2的相關工程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標的招標文件中記載的工程項目的技術內容落入其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3的保護範圍,侵犯其專利權;同時,中標人即被請求人3大唐環境產業公司按照招標文件進行投標、中標和施工也屬於侵權行為。2019年5月,請求人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經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3的保護範圍。被請求人3遞交投標文件、使用被控侵權產品參與投標的目的是向招標方銷售其具備相關技術要求的工程項目,即向招標方作出了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故該投標行為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行為,而中標和實施分別屬於銷售和製造行為。立案前請求人向被請求人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可以認為三被請求人對被控侵權產品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的情況有著明確的認知。在此情況下,三方繼續進行招投標,並實施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可以認為其具有明顯的共同侵權故意。2019年9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1受被請求人2委託進行招標的行為,被請求人2進行公開招標的行為,被請求人3的投標、中標和施工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責令停止相關侵權行為。

案例啟示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招投標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日益突出,專利侵權糾紛時有發生。該案中明確招投標活動中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後各方責任,認定投標行為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行為,對規範招投標工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示範作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查清招標方、招標代理機構、中標方對被控侵權產品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的情況有明確認知的事實下,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停止侵權的裁決,對於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該案也提示企業應當重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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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用於風扇產品的裝配結構”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廣東美的環境電器製造有限公司於2016年1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一種用於風扇產品的裝配結構”的發明專利申請,2017年12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610057204.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寧波先鋒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風扇產品(型號FS40-19E)涉嫌侵犯其發明專利權,並於2019年6月向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被請求人辯稱,其早在2015年10月就已生產該種風葉固定扣,而涉案專利申請日是2016年1月27日,晚於其產品開始生產的日期,因此被請求人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風葉固定扣屬於現有技術;同時,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製造、使用,不侵犯專利權。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全部技術特徵落入請求人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而被請求人提交的部分證據為公司內部資料,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的情況下,不予採信,被請求人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不成立;被請求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被控侵權產品、銷售包含有被控侵權產品的電風扇產品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侵權行為成立。2019年7月,河南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停止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銷燬製造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場。

案例啟示

  在專利執法保護實踐中,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是辦案中的難點問題。該案中,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準確適用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的相關規則,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保護,對今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鑑和示範意義。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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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長城”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初,四川省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石某等人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潤滑油的情況進行調查。經查,舉報屬實,並基本掌握了假冒註冊商標潤滑油的生產加工點、倉儲點及經銷商分佈情況。4月10日至12日,市、區兩級抽調40名辦案骨幹人員聯合組成多個辦案組,同時對生產、加工、倉儲、經銷點開展突擊檢查,對13個製售假冒潤滑油窩點展開全鏈條打擊。經統計,製假售假網絡涉及四川省12個市(州)及河北省有關地區,依法查扣假冒“長城”“崑崙”“美孚”“殼牌”等13個註冊商標的潤滑油產品5000餘桶,假冒註冊商標標識1.3萬餘張,外包裝5000餘套,製假工具23臺(個),查封庫存潤滑油原油近30噸,非法經營額1100餘萬元。由於該案涉案金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2019年5月24日,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啟示

  該案涉及多個知名品牌,涉案金額巨大,銷售地域廣泛,包括四川、河北兩省10餘個市(州)。辦案機關在較短時間內查清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從生產源頭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辦案機關及時啟動行刑銜接機制,部門間高效協作,為案件成功查辦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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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8439222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和第8439221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康明斯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7類“用於發動機及引擎的汽油濾清器; 用於發動機及引擎的柴油濾清器; 用於發動機及引擎的空氣濾清器; 渦輪壓力機”等商品以及第12類“車輛油箱蓋; 摩托車; 小型機動車; 自行車、三輪車用打氣筒; 架空運輸設備; 商品裝卸手推車; 公共馬車; 車輛輪胎; 補內胎用全套修理工具”等商品。上述商標專用期限分別為2013年9月28日至 2023年9月27日、 2013年5月7日至 2023年5月6日。


  2019年6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十堰市金固汽車密封件製造有限公司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大量帶有康明斯有限公司“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註冊商標的發動機修理包、汽缸體、連桿瓦等商品。當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購進憑證。由於涉案案值達1800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犯罪。2019年7月1日,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啟示

  該案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辦案機關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整治規範汽車及零配件銷售市場可產生廣泛的社會效應。同時,該案作為一起保護涉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中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等保護。

3

吉林省蛟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892120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註冊在第29類“豆製品”及第30類“食鹽”等商品上的證明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日期為1996年11月7日,經過續展,商標專用期限為2016年11月7日至 2026年11月6日。


  2018年3月12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大連瓦房店五島粉洗鹽廠(後名稱變更為大連齊澺製鹽廠)生產的五島牌深井岩鹽精製鹽,其外包裝左上方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標誌,涉嫌商標侵權。經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核實,五島牌深井岩鹽精製鹽產品使用的圖案未經權利人許可。經查,涉案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食鹽商品上使用與第892120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證明商標近似的標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定品質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另外,辦案機關共查獲涉案商品65.64噸,案值25.06萬元。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辦案機關作出了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0.12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先後向蛟河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6月24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啟示

  該案是一起保護證明商標的典型案例。“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綠色食品標誌為1994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實施後首批獲准註冊的證明商標。該案對加強證明商標的保護積累了經驗。同時,辦案機關從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高度出發,措施及時,調查充分,定性準確,處罰決定得到了兩審法院的支持,體現了案件承辦人員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政治責任感。

4

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查處侵犯“華為”等註冊商標專用權集群

案情簡介

  2019年年初,根據華為公司投訴的市場上侵權假冒手機及零配件問題,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於4月10日聯合公安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經核查,涉案當事人極客修網絡手機維修平臺總部設在重慶,是由重慶天極雲服科技有限公司創辦運營的以O2O模式開展數碼設備維修服務的平臺,主營業務為手機維修、電腦維修以及數碼產品回收,維修點遍佈全國。該公司主要採用線上接單、線下門店維修的方式為客戶提供涉及華為、三星、蘋果等多個知名品牌電子產品的維修服務。2019年9月4日,經過近3個月的摸排、分析、調證、研判及偵查,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聯合深圳市公安局經偵局聯合發起收網行動。在各地配合下,全國執法機關累計突擊檢查目標點59個,查獲假冒品牌手機配件12萬多個,刑拘31人,總涉案金額高達3億元。

案例啟示

  該案展示了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行動的豐碩成果。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同辦案,形成執法合力,對案件的源頭精準追溯,對侵權商品的生產、倉儲、銷售、維修等環節全鏈條打擊,集中、高效地打掉了涉及全國的網絡侵權團伙,有力震懾了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淨化了市場環境,切實維護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

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公牛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7218670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類 “電開關;電器插頭; 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 光電開關(電器); 貴重金屬電器插頭”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商標專用期限為2010年10月28日至 2020年10月27日 。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權利人投訴,對個體工商戶周某經營的五金店鋪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註“上海公牛鴻業貿易有限公司”字樣、“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標誌的各種型號電開關7900個及插座183個。經權利人辨認,上述商品並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經查,當事人自2016年8月起,與上海公牛鴻業貿易有限公司保持供銷關係,但未建立進銷貨臺賬和詳細賬目,未提供進貨合同、發票等能夠證明貨物來源的進貨憑據。上海公牛鴻業貿易有限公司持有第15684397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內部通信裝置; 電度表; 電源材料(電線、電纜); 分線盒(電)”等;第6249950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源材料(電線、電纜); 電開關; 斷路器; 插座、插頭和其它連接物(電器連接)”等。辦案機關認定,涉案開關和電插座上標註的“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標誌,與權利人的第7218670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註冊商標近似,權利人商標知名度較高,相關公眾容易產生混淆,當事人上述使用商標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且不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免責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周某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上海公牛鴻業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通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案例啟示

  該案是典型的商標組合使用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涉案商品雖使用了註冊商標,卻通過組合使用方式惡意攀附他人註冊商標商譽,且當事人不符合免責規定。辦案機關定性準確,執法迅速,並將相關線索通報給商品生產商所在地執法機關,溯源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6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顏色組合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8961112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顏色組合商標是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類“機器人(機械)、機器導軌、機器聯動裝置、機器傳動裝置、軸承(機器零件)、線性軸承、機械繞軸裝置”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申請書中說明:“色號:紅485,綠347;黑6”。“線性滑軌”主要包含“刮油片”“滑塊”“端蓋”“滑軌”四部分,“刮油片”為紅色,“端蓋”為綠色,“滑塊”側面為黑色。商標專用期限為2017年2月28日至 2027年2月27日。


  2019年5月6日,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權利人舉報,對上海廉疊五金機電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涉嫌侵犯第18961112號顏色組合註冊商標的線性滑軌產品322個。當事人自2019年4月起陸續購入不同型號規格的線性滑軌產品335個,至被查處時已銷售13個,違法經營額11355元。現場查獲商品總體表現形式均為滑塊兩端“刮油片”為紅色,“端蓋”為綠色,“滑塊”側面為黑色,其顏色組合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體視覺效果上與商標註冊人的顏色組合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2019年6月4日,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涉及非傳統商標的保護。執法人員充分考慮顏色組合商標的特殊性,結合商標圖樣及商標註冊申請說明,正確釐定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範圍,對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定性準確。該案為今後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經驗,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

7

福建省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拱辰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攬收標有耐克勾形圖形註冊商標運動鞋34雙、CONVERSE註冊商標運動鞋16雙、PUMA及圖註冊商標拖鞋20雙、PUMA及圖註冊商標涼鞋12雙及adidas註冊商標運動鞋85雙,提供快遞及物流服務。根據現場查獲的營業單據,當事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為302元。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明知承運物品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而提供運輸服務,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所規定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曾因相同違法行為在2018年受過行政處罰,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予以從重處罰。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行為在快遞、物流等運輸環節多發、易發。該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運輸便利條件,屬於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行為,且當事人曾因相同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應予以從重處罰。該案的查處有利於增強物流公司的知識產權意識,提升運輸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8

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雨虹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258881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類“防火水泥塗蓋層; 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日期為1999年3月28日,經過續展,商標專用期限為2019年3月28日至 2029年3月27日。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移轉的檢察意見書,對李某等三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行為因犯罪情節較輕不予起訴,建議對李某等三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審查處理。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1379卷 “雨虹YUHONG”牌防水卷材,至被查處時已銷售861卷,違法經營額19.39萬元。經權利人辨認,上述商品並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辦案機關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97.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認為案件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同理,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中,認為案件雖構成侵權,但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行政機關。本案中,在檢察機關對當事人不予起訴後,行政機關按照商標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行刑密切配合,無縫銜接,依法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為深化知識產權領域“兩法銜接”工作機制進行了有益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

9

河南省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旺旺”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4150497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類“餅乾; 煎餅; 穀類製品; 方便麵; 米果”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日期為 2006年9月21日,經過續展,商標專用期限為2016年9月21日至 2026年9月20日。


  第10666226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類“餅乾; 糕點;穀粉制食品;穀類製品;方便麵;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商標專用期限為2013年5月21日至 2023年5月20日。


  2018年12月,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河南漯河市東方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生產的“旺福旺大禮包”和“旺e旺大禮包”共計3222箱,案值8.7萬元,至被查處時尚未售出。當事人將與權利人上述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誌或圖案作為商品包裝裝潢使用,誤導消費者,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019年2月1日,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件屬於典型的將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誌、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包裝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商標侵權行為。該案中,辦案機關執法迅速,定性準確,處罰有力,有效制止了侵權違法行為,維護了臺資企業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10

湖南省郴州市甦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東來順”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007534號“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商標是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42類“提供飲食供應”服務上的註冊商標。該商標註冊公告時間為1997年5月14日,經過續展,商標專用期限為2017年5月14日至 2027年5月13日。


  2019年4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甦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郴州市永根東來順酒樓進行檢查。經查,該酒樓於2007年8月7日依法註冊成立,2014年5月,當事人重新裝修店面,自行設計並委託他人制作了“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圖文組合標識,在日常使用的餐牌、餐巾盒及名稱為“永根餐飲連鎖”的微信公眾號等商業活動中使用。2016年5月26日,當事人以“東來順”為店招入駐美團平臺。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其招牌、日常經營和對外宣傳中使用與“

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佈

”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辦案期間,經督促,當事人更換招牌並註銷原營業執照後重新註冊新公司。辦案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燬侵權標識、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中,辦案人員在線下涉嫌侵權現場和線上互聯網平臺同時取證,及時處罰,並督促當事人更換企業字號,從源頭上解決字號與商標權衝突問題,有力地保護了老字號服務商標的合法權益,同時打擊了餐飲等服務行業存在的仿冒知名商標的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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