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合同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有句話說企業財富的一半來自於合同,合同是企業經營的直接體現,企業在經營中會簽署大量的合同,在這些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有很多風險是我們可以事先預防和規避的,只有事先預防和規避,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合同履行中的爭議,即便出現爭議,也才有可能最大限度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租給乙公司一個車間,雙方口頭約定租期為1年。至租期半年,甲公司覺得租金太低了,就讓乙公司走,乙公司當然不願意,稱好好的為什麼,又不欠租金,且稱甲乙事先有約定的。甲公司起訴,要求法院判定合同解除。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的訴訟主張?

答案是肯定的。甲乙採用口頭形式訂立租賃合同,而《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法》第232條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法院是會支持的。

案例二:

甲公司業務經理A經常作為代表與乙公司簽訂供貨合同,A持有甲公司已蓋章的空白合同,後A離職,尚有空白合同未收回,甲公司亦未通知乙公司,A持有甲公司合同繼續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乙公司按照慣例簽訂合同併發貨,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稱不知情,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付款。法院是否會支持乙公司的訴訟主張?

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案例事實很清楚,乙公司並不知道甲公司業務經理A已經離職,且A持有已蓋章空白合同,乙公司是善意且沒有過失的,A構成表見代理,合同責任應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擔,除非甲公司有證據證明乙公司已經知道A離職,但故意簽訂合同,否則甲公司應付款給乙公司。

通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案例一乙公司的風險,案例二甲公司的風險,其實完全可以預防和規避,從而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損失。經過我們大量的實踐和積累,總結出了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一些關鍵的法律風險點,以風險提示的方式分享給大家。

風險提示一:合同訂立儘量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傳真、電子郵件、QQ、微信等。

解讀:雖然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形式:菜市場買菜、朋友之間小額借款等。

儘量不要用傳真簽訂合同,傳真件容易變形,不好鑑定,容易造假。傳真應顯示電話號碼、日期等信息,建議同時通過其他可記錄的形式進行確認。

風險提示二:採用電子郵件、QQ、微信等簽訂合同的,建議事先確定電子郵箱、QQ、微信的所有人或所代表的人。

解讀:最好是通過書面方式先明確約定雙方的電子郵箱、QQ、微信的歸屬(框架合同、合作協議),確認簽約主體,雙方電子郵箱最好是公司郵箱,確認屬於誰所有,避免出現爭議時對方全盤否認,無法確認交易對象。同時加強合同實際履行證據的保存,比如往來協商記錄、轉賬記錄、出庫單、交貨快遞單等。

風險提示三: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定金條款屬實踐性條款,交付才生效,不能訴請交付。

解讀:定金和訂金性質完全不同。我國的擔保法明確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通常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也就是不退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雙倍返還給守約方。但應注意,定金條款屬於實踐性條款,也即交付才生效,不能訴請交付。

風險提示四:違約金條款應明確具體,不能與定金條款並用,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整。

解讀:約定違約金的目的是促使雙方按照約定履行,可以約定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約定一個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合同標的額的10%)。《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應注意不是支付了違約金就不用承擔責任了,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當然違約金過高也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合同義務。

風險提示五:如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前提下,儘量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如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應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

解讀:如果雙方約定管轄法院,通常可以約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前提是不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關於級別管轄,原被告雙方住所地均在山東省內的,標的額達到3000萬才能到中院起訴,原被告有一方住所地不在山東省內的,標的額達到2000萬元就可以到中院起訴,違反級別管轄約定無效。關於專屬管轄,如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等,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關於仲裁,僅僅約定向濟南市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是不行的,濟南市有兩家仲裁機構,屬於約定不明。另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採取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屬於約定不明。

風險提示六:合同履行過程中一般都互負交付資料、通知的義務,發生爭議後需要送達法律文書,有效的送達很重要,建議合同中約定送達\通知條款。

解讀:本合同首部\尾部簽署欄約定的聯繫地址適用於雙方往來聯繫、書面文件送達及爭議解決時法律文書送達。因首部\尾部簽署欄約定的聯繫地址錯誤或變更後未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他方而無法送達的自交郵後第五日視為送達。任何一方向他方所發出的信件,需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或順豐快遞)發出,自信件交郵後的第五日視為送達;發出的電子郵件,自前述電子文件內容在發送方正確填寫郵件地址且未被系統退回的情況下,視為進入對方數據電文接收系統即視為送達。若送達日為非工作日, 則視為在下一工作日送達。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中,明確規定了合同中約定的地址可以作為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

風險提示七:合同生效條款應注意,建議選擇使用"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和"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解讀:《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也可以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起生效。""本合同自支付定金時生效。""本合同自2020年4月20日起生效"。

風險提示八:籤合同時切記加蓋騎縫章,合同的修改儘量採用補充協議方式,如在合同上修改應加蓋雙方印章,注意該印章應與落款印章一致。合同如有附件也應蓋章。

解讀:只在最後一頁簽字蓋章,不加蓋騎縫章,存在被替換的可能,特別是在雙方產生爭議時,容易產生替換行為。合同附件也應像主合同一樣簽字蓋章,並註明是哪個合同的附件。

風險提示九:儘量不在空白合同上蓋章。對於業務人員持有的蓋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在業務人員離職後應收回,且應及時通知業務合作方。對未簽訂成功的合同應及時收回已蓋章的文本,或者發函聲明作廢。

解讀:在空白合同上蓋章交給對方,視為對空白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確因工作需要,對於業務人員持有空白合同應作為重要文件進行使用和收回登記,如果業務人員離職後未及時收回,則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業務人員有代理權,業務人員的代理行為有效,應承擔合同責任。對於蓋章後發給對方的合同文本,如對方未籤,應及時收回或發函作廢,防止未來對方惡意簽訂合同惡意要求履行。

風險提示十:簽訂合同儘量面籤,關鍵或重要的合同一定要面籤,面籤時儘量拍照或錄像留存過程。

解讀:商事交易中不誠信的行為還是存在,甚至惡意行騙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公章或簽字的真實性往往在產生爭議後變得非常重要,甚至決定著自身的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目前大多數金融機構已經可以做到面籤拍照或錄像,甚至既拍照又錄像,這也是經過了很多教訓後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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