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 不能僅以疫情為由,解除這些人員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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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下稱《意見》)近日印發,對疫情期間勞動者、消費者、中小企業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

01

《意見》提出

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應當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

02

《意見》提出

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在經營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費者主張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

《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

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

可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比如,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儘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採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儘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除中小微企業外

對於陷入困境的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司法保護和幫扶

《意見》對此也予以規定

龍崗發佈編輯組

來源:南方+、21世紀經濟報道

責編:龍崗融媒(首席編輯 王安平)

二審:羅麗珊

三審:董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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