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患者賒賬18萬買工藝品,能追回嗎?廈門法院這樣判

商品交易中賒賬不少見

但讓阿燕沒想到的是——

經常到自己店裡賒賬消費的客戶

竟是一名精神分裂患者

這樣一來

他所簽訂的欠條也失去了效力

所以阿燕就真的要不回欠款了嗎?

精神分裂患者賒賬18萬買工藝品,能追回嗎?廈門法院這樣判

近日,思明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阿燕在廈門做工藝品生意。從2017年起,阿峰就成了阿燕店裡的常客,時不時買些項鍊、手串等。阿峰常以賒賬形式購買,直至2019年5月22日,阿峰欠下了貨款183810元。經協商,阿峰寫下了一張欠條,其中載明還款有效期為8年(即2019年6月至2027年6月),到期還清;如其未按期還款,可向其家人要錢,每月支付600元。之後,阿峰僅還了1200元,再無下文 。阿燕遂至思明法院起訴阿峰。


讓阿燕感到意外的是

阿峰一方稱其此前已被思明法院認定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阿峰一方提出,在阿峰已明確告知阿燕自己短期內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阿燕還通過微信向其詢問是否繼續購買其他物品,長達兩年之久,明顯與正常的商品交易習慣不符。

阿峰一方認為,阿峰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請求法院駁回阿燕的訴訟請求。


思明法院查明

阿峰有精神障礙30年,曾在精神病專科醫院住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多年來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藥治療,社會功能逐漸衰退。


經法院委託

廈門市仙嶽醫院司法鑑定所於2019年11月1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阿峰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不完全性緩解,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依法認定阿峰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思明法院審理認定

阿燕與阿峰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阿峰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阿燕購買大量工藝品,顯然不屬於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有效。阿峰向阿燕購買工藝品,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效力待定。最終,法院駁回了阿燕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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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西晨報

海西晨報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思法

編輯:楊欣 審核:蔡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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