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3月,豐臺法院制定了《豐臺法院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審判案例工作的實施意見》,在全院範圍內甄選24個優秀團隊,組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運用到司法審判工作中,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規範社會行為、引領社會風尚的作用,推動形成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司法裁判深度融合的工作新格局。2019年8月,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豐臺法院走進方莊地區辦事處發佈了第一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示範案例。值此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成立一週年之際,我們重溫這些典型示範案例,感受審判工作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的紮實足跡。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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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導自演“鼠”道難 終獲敲詐勒索罪

——“海底撈老鼠門”敲詐勒索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審判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吳恬

法官助理 苗成林

書記員 張建楠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12日晚,郭某某使用礦泉水瓶將一隻老鼠帶回北京。13日18時許,郭某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老鼠到豐臺區海底撈某店就餐,期間將老鼠放入火鍋內,之後以食品安全為由,以向媒體公開、向相關部門舉報為要挾,向海底撈店鋪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因協商未果,郭某某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又於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稱在海底撈某店吃出長約3釐米的老鼠。11月15日,海底撈某店因被敲詐勒索報警。

1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馬家堡派出所抓獲。後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鑑於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食品安全是企業的立身之本,發展之基,壯大之源;誠信、守法經營是企業維護商譽的基石。基石牢固,抵制“碰瓷”才有底氣。法院依法懲處郭某某“碰瓷”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公眾看得見、聽得到的方式,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傳遞出誠實守信的價值理念。

2

公共交通豈能撒野 瞬間衝動永恆悔恨

——乘客牛奶箱砸公交車司機危害公共安全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審判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董曉宇

法官助理 楊帥

書記員 馬文平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鄧某某在本市豐臺區乘坐678路公交車,車內乘客超過10人並有老人和小孩乘坐。因公交車在站點停靠及下車問題,被告人鄧某某與公交車司機武某發生爭執,並手持牛奶箱對公交車司機武某進行毆打,導致武某被迫緊急剎車,與馮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剮蹭,兩車損壞、車內姜某等多名乘客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沒收。案件宣判後,被告人鄧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公交車作為當今社會大眾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客流量較大,乘客多為不特定社會人群的特點,所以在行駛的公交車上對駕駛人員實施毆打、揪扯等嚴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極易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為發洩一己情緒,罔顧車上其他乘客安全及道路安全,手持牛奶箱毆打公交車司機,導致車輛緊急剎車與其他車輛發生剮蹭,車內多名司乘人員受傷,已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法院依法對犯罪行為以刑罰手段予以嚴懲,對社會上類似行為起到有效警示承接作用,強化了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引導功能。

3

自助結賬不自律 機關算盡“太聰明”

——盒馬鮮生自助結賬“逃單”盜竊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審判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張立建

法官助理 徐麗玲 耿鬱泉

書記員 李伯雄

【案情簡介】

2019年6-7月,被告人張某先後五次到北京市豐臺區某盒馬鮮生超市店內,利用自助結賬機無人看守之機,以不結賬或將少量商品結賬的手段,盜竊超市內食品、洗護用品等物品後被查獲。經作價,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461.59元。豐臺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向我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對此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不結賬或僅將部分商品結賬為手段,多次盜竊超市內商品,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自助結賬終端系統本是便利人民生活而衍生的新事物,本案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商家無人監管的漏洞,以不結賬或僅將部分商品結賬為手段,先後五次盜竊超市商品,嚴重傷害了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信任關係,這種不惜以自我的誠信道德底線作為“兌換”市場商品的“籌碼”行為,換來的可能是深陷囹圄,需知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每一筆消費才是正道!

4

成年人自甘風險理應自負其責

——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民二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文軍麗

法官助理 莊永生

書記員 楊彤瑤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6日,支某乙外出遛狗未歸。當晚,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盧溝橋派出所接其妻子李某某報警,稱懷疑支某乙掉在冰裡了。經民警現場查找,當晚在永定河攔河閘消力池內發現支某乙屍體。後死者妻子、父母、女兒支某甲等以北京市豐臺區水務局(以下簡稱豐臺水務局)、北京市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以下簡稱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6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支某乙在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成年人應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託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群眾活動場所繫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永定河管理處對支某乙的死亡發生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在侵權糾紛的審判中嚴格把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確了法律規範與公民情感的界限,堅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的裁判要旨,進一步明確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並非是時刻需要國家、社會扶助的“巨嬰”。

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的自由同事,也應承擔自身抉擇帶來的風險,自甘風險就應當自擔相應責任,以此有效規範社會主體個人行為,引領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5

審執聯動幫助85歲被“套”老人重回家園

——以“套路貸”手段簽訂“騙房合同”確認無效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方莊法庭

團隊成員

審判階段主審法官 李鼕鼕

法官助理 鄒萌

書記員 高婧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執行局

團隊成員

執行階段承辦法官 田碩寧

法官助理 丁千里

書記員 張玉娟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某與其愛人劉某某分別於2016-2017年間向第三人代某、史某累計借款400萬元,並將其名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某房屋抵押給兩人。2017年3月28日,出借人代某、史某,借款人張某某、劉某某與擔保人楊某某(本案第三人)簽訂《借款及擔保協議》,約定楊某某作為兩筆借款的擔保人。同時,由產權人張某某委託楊某某辦理相關房產出售、抵押等手續。如借款人張某某和劉某某未按約定時間歸還本金及利息的則由楊某某行使委託權出售抵押物所得來清償出借人代某和史某債務。

隨後,張某某、劉某某二人與楊某某簽訂《委託書》,以上合同均進行公證。劉某某向新元盛業公司購買了1066.67公斤的新元孝素濃縮產品,共計400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後新元盛業公司以溢價24%全額回購。回購方式為一年內分期匯入劉某某賬戶,還約定新元盛業公司負責支付劉某某為了購買產品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此利息直接匯入楊某某的賬號,新元盛業公司未能依約返還劉某某貨款,劉某某和張某某亦未能如期償還代某、史某的借款。

在此之後,楊某某向代某、史某償匯款共計440萬元。2017年12月25日,楊某某代張某某與史某之間辦理解除註銷抵押。2018年1月18日,楊某某代張某某,史某代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某將自己位於北京市豐臺某小區xxx號房屋以4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本案被告丁某。合同關於房屋的交付、違約責任、權屬轉移登記等條款均為空白,未填寫任何內容。

2018年1月25日,丁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書。同年2月9日,楊某某與丁某簽訂《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主債權600萬元,抵押物為涉案房屋。同年2月12日,涉案房屋設立抵押,抵押權人為楊某某。楊某某與丁某均認可,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房屋交易,楊某某系借用丁某的購房資格,以丁某的名義辦理產權登記。

同時,雙方之間也不存在《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債務關係。楊某某自述以涉案房屋設立抵押,是因為房屋在丁某名下,以抵押的形式確保安全。張某某認為,其從未有過賣房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被史某、楊某某等人利用借款形式,實施“假借款、真騙房”。

史某是所謂的借款人,又是買房人丁某的代理人,其之前從未見過丁某,丁某與史某、楊某某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某與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丁某立即配合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回手續;請求確認楊某某、丁某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並配合辦理撤銷楊某某抵押登記的手續;判令楊某某、丁某立即將房屋交還給原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要求確認丁某與楊某某之間的《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及抵押行為無效,並要求丁某、楊某某撤銷抵押,於法有據,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丁某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原告張某某名下,並將房屋予以返還;確認被告丁某與第三人楊某某簽訂的《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以及涉案房屋設立的抵押行為無效,並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協助辦理註銷抵押手續。

執行法官考慮到85歲高齡的老人生活困難,當前居無定所,在外“流浪”的情況,第一時間斬斷“圍獵”老人的黑手,幫助被騙老人執行回住了30多年的房屋,使他們終於重返家園。案件的執行過程也為兩位老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他們也深刻認識到“以房養老”“套路貸”等類似騙局的危險性。

【典型意義】

近年來,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誘導老人拿出積蓄,抵押房產,致使晚年流離失所。本案中,看似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形成的借貸關係,卻隱藏了出借人惡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是“套路貸”的典型形式之一,法院在審理中以合同效力認定規則為審判切入點,嚴懲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的不法行為,同時,通過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強化老百姓對“套路貸”的防範意識,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警惕高息陷阱,避免人身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6

祖輩帶孫的辛苦付出並不理所當然

——父母長時間為具有撫養能力的子女看管撫養孫輩可請求支付撫養費案

民二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文軍麗

法官助理 莊永生

書記員 楊彤瑤

【案情簡介】

昝某某系趙某某之母,趙某某與李某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後於2002年11月生育一女趙某。趙某出生後,長期由昝某某及其配偶進行撫育。昝某某與李某某、趙某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趙某某與李某某於2018年12月離婚,離婚後,趙某隨李某某共同生活。後原告昝某某將被告趙某某、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據《民法總則》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撫養費288 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趙某某與李某某婚後育有一女趙某,趙某某及李某某對趙某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根據已查明事實,趙某出生後長期由昝某某進行撫養,雙方之間構成無因管理,趙某某及李某某作為受益人應共同償還昝某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故判決:趙某某、李某某代向昝某某支付無因管理費用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對當前普遍存在的“子女上班、父母看孫”家庭代際幫助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了認定及司法探索,同時也藉助司法裁判對傳統家庭倫理與法律規制的關係進行了有效引導,進一步區分家庭文化傳統與法定義務的“情分”與“本分”,明確了無因管理的撫養行為與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的判斷標準。

7

城市寵物管理呼喚新風尚:遛狗請牽繩

——未拴狗鏈致人傷害承擔侵權責任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方莊法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李蕊

法官助理 陳璐

書記員 趙春陽

【案情簡介】

原告趙某與被告尚某某同住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2018年8月24日7時許,趙某在小區10號樓北側路散步時被尚某某的兩隻狗驚嚇後倒地,導致趙某腰椎骨折。事發當日,尚某某陪同趙某前往豐臺醫院就診並支付該部分醫療費用三百餘元。次日,因就診及賠償問題未能與尚某某達成一致,原告方報警,四合莊派出所認定“尚某某在本市豐臺區某小區存在無證養犬、未拴狗鏈遛狗的行為”,給予尚某某行政收繳所養犬隻的處罰。後趙某將尚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尚某某違反飼養犬類的相關管理規定,無證養犬,未拴狗鏈遛狗,造成趙某受到狗的驚嚇後摔傷,尚某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對由此給趙某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伴隨寵物文化的興起,公共場所的文明養犬行為應該引發公民的重視,本案中被告無證養狗,在小區內遛狗又不牽繩,肆意放縱飼養的寵物,不僅容易產生糾紛,也會影響鄰里關係,本案通過利用司法裁判對不文明的社會主體行為予以糾正和規範,營造和諧友善的社會環境。

8

公共拆遷利益不容覬覦和侵犯

——騙取安置補償補助金行為依法被撤銷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長辛店法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汪成明

法官助理 王鵬飛

書記員 陳琪

【案例簡介】

2017年1月15日,原告豐臺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與被告王某某簽訂《農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對原告給予被告補償安置相關事宜進行了詳細約定。根據補償方案、實施細則及被告提供的病歷,雙方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原告給予被告大病補助費5萬元。原告在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發現,被告提供的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系其偽造,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大病補助費”的約定並變更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條款金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某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虛構事實,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給予被告大病補助費5萬元。故依法判決:撤銷安置補償合同的大病補助費條款,原告某某村委會無需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大病補助費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在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上“想辦法”、“動腦筋”,通過虛構自己得病的事實,試圖以欺詐手段獲取大額補償,謀求不正當利益,不僅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更以不勞而獲的手段嚴重破壞了誠實守信、勤勞致富的良好社會風氣,倘若人人欺詐,國家拆遷安置政策將成為部分人獲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本案在司法裁判中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堅決打消了非法牟利這種“不勞而獲”的僥倖心理,引導社會公眾形成遵紀守法的社會正氣。

9

消防救助行為應當被社會尊重和感恩

——消防支隊實施的滅火及應急救援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庭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鄭文靜

法官助理 王培松

書記員 姜尚言

【案情簡介】

原告孫某某一家五口居住於豐臺區某小區,2017年10月13日下午2點20分室內突然失火,妻兒受到嚴重人身傷害,其妻子因深度燒傷不治離世。原告認為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沒有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接到火警沒有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沒有全力搶救人員生命,沒有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生命安全。延誤救人時間三十多分鐘,是造成家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在此次失火案中行動遲緩、指揮不當、不按科學手段以搶救生命為先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防支隊實施的滅火及應急救援行為是其實施的執勤戰鬥行動,是一種帶有救助性質的行為,並非履行行政管理職權而實施的行政行為,故原告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對其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消防隊員捨己為人、無私奉獻的救助行為被社會廣為稱讚,理應受到社會大眾廣泛尊重。本案中原告孫某某以被告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隊未盡到行政管理職責為由要求對消防支隊追責。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一方面緊扣行政訴訟基本法理,再次重申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對消防支隊實施的滅火及應急救援行為給予明確定性,針對社會大眾對本就具有救助性質的消防隊員行為具有不合理期待和部分道德苛責要求的現象進行了回應,助力營造感恩有愛、和諧穩定的社會風氣。

10

導盲犬回家 自閉兒童找回貼心夥伴

——撿拾金毛治療陪伴犬不返還強制執行案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執行局

團隊成員

主審法官 劉婷

法官助理 羅力寧 羅琛 王雪彤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谷某為一位腦癱兒患者,上海傳奇金毛治療犬舍贈送了其一條名叫“朱迪”的金毛治療陪伴犬。2017年2月8日,谷某母親帶著谷某和“朱迪”下樓散步期間,因一聲鞭炮響聲導致治療犬走失。後谷某家人發現“朱迪”被同小區被執行人夏某撿到,雙方因就治療犬的治療費用未達成一致,夏某拒絕返還治療犬,最終申請執行人谷某將夏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返還“朱迪”。2018年年底我院依法判決被申請人夏某應返還申請人治療犬。判決生效後,因被申請人夏某未主動返還,申請執行人谷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通過申請執行人谷某家屬瞭解到,申請執行人谷某在“朱迪”治療犬丟失的兩年時間裡,變得越發暴躁不安,愛發脾氣,摔、砸東西,並且拒絕接受醫療,缺少“朱迪”陪伴時間越長,對谷某的負面影響越大。執行法官在同被執行人夏某反覆溝通後發現,在共處的兩年時間裡,夏某及家人已然將“朱迪”當作家庭成員,有了深厚感情,因而,本案的重點和難點並不是費用花銷,而是夏某對“朱迪”的感情。一方面是急需陪伴治療的谷某,一方面是情感難捨的夏某。執行法官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與夏某及家人分析利害關係,耐心講解法律問題。最終,夏某同意歸還治療犬,孩子和“朱迪”終於“團聚”,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意外撿拾同小區居住業主金毛犬,經過申請執行人家屬多方尋找,在明知涉案金毛犬是具有心理治療效果,對申請執行人有特殊陪伴意義的情況下,因執念於撿拾期間對治療金毛犬產生費用的賠償問題而遲遲不願將它歸還,對申請執行人的身心也造成了一定損害。承辦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價值,設身處地、全面分析被執行人抗拒心理的本質原因,綜合協調雙方不同訴求,從情理和法理入手,從調和矛盾、降低傷害的角度出發,呈現了一次溫情暖心的執行,這不僅是關愛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更是引導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形成和睦友好、互幫互助的良好氛圍。

以上十個案件充分體現了文明、和諧、公正、法治、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核,緊貼社會熱點和民生問題,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形成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和積極的社會評價。今後,豐臺法院將繼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持續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司法裁判的引領作用,努力培育出更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案例,弘揚法治精神,讓遵法守紀者揚眉吐氣,讓違法失德者寸步難行。

豐臺法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示範審判團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編輯:王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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