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3月,丰台法院制定了《丰台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审判案例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院范围内甄选24个优秀团队,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推动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深度融合的工作新格局。2019年8月,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丰台法院走进方庄地区办事处发布了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值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成立一周年之际,我们重温这些典型示范案例,感受审判工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扎实足迹。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

自导自演“鼠”道难 终获敲诈勒索罪

——“海底捞老鼠门”敲诈勒索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吴恬

法官助理 苗成林

书记员 张建楠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2日晚,郭某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带回北京。13日18时许,郭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丰台区海底捞某店就餐,期间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向海底捞店铺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因协商未果,郭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在海底捞某店吃出长约3厘米的老鼠。11月15日,海底捞某店因被敲诈勒索报警。

1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后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壮大之源;诚信、守法经营是企业维护商誉的基石。基石牢固,抵制“碰瓷”才有底气。法院依法惩处郭某某“碰瓷”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公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传递出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

2

公共交通岂能撒野 瞬间冲动永恒悔恨

——乘客牛奶箱砸公交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董晓宇

法官助理 杨帅

书记员 马文平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乘坐678路公交车,车内乘客超过10人并有老人和小孩乘坐。因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被告人邓某某与公交车司机武某发生争执,并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导致武某被迫紧急刹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内姜某等多名乘客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没收。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交车作为当今社会大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客流量较大,乘客多为不特定社会人群的特点,所以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揪扯等严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为发泄一己情绪,罔顾车上其他乘客安全及道路安全,手持牛奶箱殴打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紧急刹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车内多名司乘人员受伤,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法院依法对犯罪行为以刑罚手段予以严惩,对社会上类似行为起到有效警示承接作用,强化了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3

自助结账不自律 机关算尽“太聪明”

——盒马鲜生自助结账“逃单”盗窃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张立建

法官助理 徐丽玲 耿郁泉

书记员 李伯雄

【案情简介】

2019年6-7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五次到北京市丰台区某盒马鲜生超市店内,利用自助结账机无人看守之机,以不结账或将少量商品结账的手段,盗窃超市内食品、洗护用品等物品后被查获。经作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1.59元。丰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对此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多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自助结账终端系统本是便利人民生活而衍生的新事物,本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商家无人监管的漏洞,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先后五次盗窃超市商品,严重伤害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这种不惜以自我的诚信道德底线作为“兑换”市场商品的“筹码”行为,换来的可能是深陷囹圄,需知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每一笔消费才是正道!

4

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

——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民二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文军丽

法官助理 庄永生

书记员 杨彤瑶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6日,支某乙外出遛狗未归。当晚,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其妻子李某某报警,称怀疑支某乙掉在冰里了。经民警现场查找,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消力池内发现支某乙尸体。后死者妻子、父母、女儿支某甲等以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丰台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以下简称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某乙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成年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系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永定河管理处对支某乙的死亡发生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侵权纠纷的审判中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了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并非是时刻需要国家、社会扶助的“巨婴”。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事,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以此有效规范社会主体个人行为,引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

审执联动帮助85岁被“套”老人重回家园

——以“套路贷”手段签订“骗房合同”确认无效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方庄法庭

团队成员

审判阶段主审法官 李冬冬

法官助理 邹萌

书记员 高婧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执行局

团队成员

执行阶段承办法官 田硕宁

法官助理 丁千里

书记员 张玉娟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其爱人刘某某分别于2016-2017年间向第三人代某、史某累计借款400万元,并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某房屋抵押给两人。2017年3月28日,出借人代某、史某,借款人张某某、刘某某与担保人杨某某(本案第三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杨某某作为两笔借款的担保人。同时,由产权人张某某委托杨某某办理相关房产出售、抵押等手续。如借款人张某某和刘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则由杨某某行使委托权出售抵押物所得来清偿出借人代某和史某债务。

随后,张某某、刘某某二人与杨某某签订《委托书》,以上合同均进行公证。刘某某向新元盛业公司购买了1066.67公斤的新元孝素浓缩产品,共计40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新元盛业公司以溢价24%全额回购。回购方式为一年内分期汇入刘某某账户,还约定新元盛业公司负责支付刘某某为了购买产品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此利息直接汇入杨某某的账号,新元盛业公司未能依约返还刘某某货款,刘某某和张某某亦未能如期偿还代某、史某的借款。

在此之后,杨某某向代某、史某偿汇款共计440万元。2017年12月25日,杨某某代张某某与史某之间办理解除注销抵押。2018年1月18日,杨某某代张某某,史某代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自己位于北京市丰台某小区xxx号房屋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本案被告丁某。合同关于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均为空白,未填写任何内容。

2018年1月25日,丁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同年2月9日,杨某某与丁某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600万元,抵押物为涉案房屋。同年2月12日,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杨某某。杨某某与丁某均认可,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交易,杨某某系借用丁某的购房资格,以丁某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

同时,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关系。杨某某自述以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是因为房屋在丁某名下,以抵押的形式确保安全。张某某认为,其从未有过卖房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被史某、杨某某等人利用借款形式,实施“假借款、真骗房”。

史某是所谓的借款人,又是买房人丁某的代理人,其之前从未见过丁某,丁某与史某、杨某某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某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回手续;请求确认杨某某、丁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配合办理撤销杨某某抵押登记的手续;判令杨某某、丁某立即将房屋交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要求确认丁某与杨某某之间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丁某、杨某某撤销抵押,于法有据,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丁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张某某名下,并将房屋予以返还;确认被告丁某与第三人杨某某签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以及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执行法官考虑到85岁高龄的老人生活困难,当前居无定所,在外“流浪”的情况,第一时间斩断“围猎”老人的黑手,帮助被骗老人执行回住了30多年的房屋,使他们终于重返家园。案件的执行过程也为两位老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他们也深刻认识到“以房养老”“套路贷”等类似骗局的危险性。

【典型意义】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导老人拿出积蓄,抵押房产,致使晚年流离失所。本案中,看似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借贷关系,却隐藏了出借人恶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是“套路贷”的典型形式之一,法院在审理中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为审判切入点,严惩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不法行为,同时,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老百姓对“套路贷”的防范意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警惕高息陷阱,避免人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6

祖辈带孙的辛苦付出并不理所当然

——父母长时间为具有抚养能力的子女看管抚养孙辈可请求支付抚养费案

民二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文军丽

法官助理 庄永生

书记员 杨彤瑶

【案情简介】

昝某某系赵某某之母,赵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赵某。赵某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某及其配偶进行抚育。昝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赵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12月离婚,离婚后,赵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后原告昝某某将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288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赵某某与李某某婚后育有一女赵某,赵某某及李某某对赵某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赵某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某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赵某某及李某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判决:赵某某、李某某代向昝某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子女上班、父母看孙”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区分家庭文化传统与法定义务的“情分”与“本分”,明确了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判断标准。

7

城市宠物管理呼唤新风尚:遛狗请牵绳

——未拴狗链致人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方庄法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李蕊

法官助理 陈璐

书记员 赵春阳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尚某某同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小区10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某某的两只狗惊吓后倒地,导致赵某腰椎骨折。事发当日,尚某某陪同赵某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该部分医疗费用三百余元。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某某达成一致,原告方报警,四合庄派出所认定“尚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后赵某将尚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尚某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造成赵某受到狗的惊吓后摔伤,尚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伴随宠物文化的兴起,公共场所的文明养犬行为应该引发公民的重视,本案中被告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遛狗又不牵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不仅容易产生纠纷,也会影响邻里关系,本案通过利用司法裁判对不文明的社会主体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

8

公共拆迁利益不容觊觎和侵犯

——骗取安置补偿补助金行为依法被撤销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长辛店法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汪成明

法官助理 王鹏飞

书记员 陈琪

【案例简介】

2017年1月15日,原告丰台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农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给予被告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补偿方案、实施细则及被告提供的病历,双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原告给予被告大病补助费5万元。原告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发现,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系其伪造,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大病补助费”的约定并变更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相关条款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给予被告大病补助费5万元。故依法判决:撤销安置补偿合同的大病补助费条款,原告某某村委会无需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大病补助费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上“想办法”、“动脑筋”,通过虚构自己得病的事实,试图以欺诈手段获取大额补偿,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更以不劳而获的手段严重破坏了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的良好社会风气,倘若人人欺诈,国家拆迁安置政策将成为部分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本案在司法裁判中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决打消了非法牟利这种“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引导社会公众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正气。

9

消防救助行为应当被社会尊重和感恩

——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郑文静

法官助理 王培松

书记员 姜尚言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一家五口居住于丰台区某小区,2017年10月13日下午2点20分室内突然失火,妻儿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其妻子因深度烧伤不治离世。原告认为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没有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接到火警没有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没有全力抢救人员生命,没有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延误救人时间三十多分钟,是造成家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在此次失火案中行动迟缓、指挥不当、不按科学手段以抢救生命为先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是其实施的执勤战斗行动,是一种带有救助性质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消防队员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救助行为被社会广为称赞,理应受到社会大众广泛尊重。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队未尽到行政管理职责为由要求对消防支队追责。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一方面紧扣行政诉讼基本法理,再次重申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给予明确定性,针对社会大众对本就具有救助性质的消防队员行为具有不合理期待和部分道德苛责要求的现象进行了回应,助力营造感恩有爱、和谐稳定的社会风气。

10

导盲犬回家 自闭儿童找回贴心伙伴

——捡拾金毛治疗陪伴犬不返还强制执行案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执行局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刘婷

法官助理 罗力宁 罗琛 王雪彤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谷某为一位脑瘫儿患者,上海传奇金毛治疗犬舍赠送了其一条名叫“朱迪”的金毛治疗陪伴犬。2017年2月8日,谷某母亲带着谷某和“朱迪”下楼散步期间,因一声鞭炮响声导致治疗犬走失。后谷某家人发现“朱迪”被同小区被执行人夏某捡到,双方因就治疗犬的治疗费用未达成一致,夏某拒绝返还治疗犬,最终申请执行人谷某将夏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返还“朱迪”。2018年年底我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夏某应返还申请人治疗犬。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夏某未主动返还,申请执行人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谷某家属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谷某在“朱迪”治疗犬丢失的两年时间里,变得越发暴躁不安,爱发脾气,摔、砸东西,并且拒绝接受医疗,缺少“朱迪”陪伴时间越长,对谷某的负面影响越大。执行法官在同被执行人夏某反复沟通后发现,在共处的两年时间里,夏某及家人已然将“朱迪”当作家庭成员,有了深厚感情,因而,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并不是费用花销,而是夏某对“朱迪”的感情。一方面是急需陪伴治疗的谷某,一方面是情感难舍的夏某。执行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与夏某及家人分析利害关系,耐心讲解法律问题。最终,夏某同意归还治疗犬,孩子和“朱迪”终于“团聚”,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意外捡拾同小区居住业主金毛犬,经过申请执行人家属多方寻找,在明知涉案金毛犬是具有心理治疗效果,对申请执行人有特殊陪伴意义的情况下,因执念于捡拾期间对治疗金毛犬产生费用的赔偿问题而迟迟不愿将它归还,对申请执行人的身心也造成了一定损害。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价值,设身处地、全面分析被执行人抗拒心理的本质原因,综合协调双方不同诉求,从情理和法理入手,从调和矛盾、降低伤害的角度出发,呈现了一次温情暖心的执行,这不仅是关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更是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和睦友好、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以上十个案件充分体现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紧贴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积极的社会评价。今后,丰台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努力培育出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案例,弘扬法治精神,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丰台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王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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