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未上牌的電動車或不能上路 若違規上路將罰50元


鄭州未上牌的電動車或不能上路 若違規上路將罰50元

原標題:《注意!鄭州未上牌的電動車或不能上路 若違規上路將罰50元》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米方傑/文圖

  從2018年10月起,鄭州市正式在全市範圍內啟動電動自行車上牌工作,目前僅有少數電動自行車還未上牌,而今後,未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或不能上路行駛了。近日,記者瞭解到,鄭州市公安局會同鄭州市司法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鄭州市城管局等單位聯合起草了《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鄭州未上牌的電動車或不能上路 若違規上路將罰50元

  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 應給予退貨或者更換

  《意見稿》明確,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勤執法中,可以採取法制學習教育、體驗感受教育、自我承諾教育等多種方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同時,根據《意見稿》,鄭州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對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建立信用記分機制。

  據悉,《意見稿》再次明確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標準和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並依法進行賠償。

  此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

  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 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鄭州未上牌的電動車或不能上路 若違規上路將罰50元

  未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今後還能不能上路的問題,在《意見稿》中也予以了明確。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意見稿》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鼓勵實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電動自行車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對於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上牌的時間,也將有限制。《意見稿》提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申請登記上牌。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並及時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

  《意見稿》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規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完整、清晰,不得汙損、遮擋。禁止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牌證或臨時通行牌證。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醉酒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樑、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禁止牽引和搭載動物;

  根據《意見稿》,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

  同時,《意見稿》明確,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1人。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路行駛 將被罰款50元

鄭州未上牌的電動車或不能上路 若違規上路將罰50元

  根據《意見稿》,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牌證或臨時通行牌證的,收繳牌證,處以五十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汙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二十元罰款;非機動車載物未採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二十元罰款;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據悉,非機動車停放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將按照規定處罰,其中,未設置明顯的停放服務標識牌,標明收費價格標準、停車服務時間段、經營者信息及監督投訴電話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未統一著裝,佩戴明顯標識或者證件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映象網-猛獁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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