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济南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那些事

繁简分流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国20家中级法院及其辖区法院作为试点地区,其中,济南地区是我省唯一试点地区。

看济南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那些事

作为试点法院,济南中院积极探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改革之初成立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看济南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那些事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去济南两级法院看一看,了解一下他们是怎样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让老百姓更方便、快捷打官司的!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这3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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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法官,听说法院审理案件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快,我的案子也想尽快结案,能不能给我立小额诉讼程序?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当事人:法官,我的案子中,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列案件类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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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官,小额诉讼案件的起诉状需要写哪些内容?我的经济状况一般,要缴多少诉讼费?

答: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应当出具证据清单。根据案件情况,原告也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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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我们之前约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什么后来又变成了简易程序?这样合理吗?

答:如果出现庭审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时,案件应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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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2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3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4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5

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6

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二、法官“独任制审理”,对你的案件有哪些影响呢?

1.当事人:法官,对我来说,感觉独任制很新鲜,如何判别我的案件是否适用独任制呢?

答: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独任制,适用独任制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1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

2

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

3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

4

其他宜采用独任审理的案件。

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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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到庭,可以适用独任制吗?

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独任制的适 用。

当事人:我的案件是网上热议的案件,社会关注度很大,这种情况下还能适用独任制审理吗?

答: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的。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2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

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5

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6

发回重审的;

7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8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9

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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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法官,我的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什么时候能结案?

答:独任制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案件审限的长短与案件审理适用的审判程序有关。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缩短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定扣除审限除外)。

管辖异议审查期间、公告期间、司法鉴定期间、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间,应当从审理期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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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线开庭”成新常态,这些规则你别忽视!

当事人:在线庭审和线下开庭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答:在线庭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与线下开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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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庭审的案件,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当事人:在线庭审时如果我有证据需要出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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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线庭审的案件组织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主张。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经在线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线下提供原件。

当事人:如果我没有收到电子送达的文书,怎么办?

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如果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者电话提醒后两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次送达。

四、“简易程序”给当事人带来了哪些便利呢?

当事人:法官,我的经济状况一般,如果采用了简易程序,我要交多少诉讼费?

答: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既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么便捷,那么案件多久能结案呢?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管辖异议审查期间、公告期间、司法鉴定期间、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间,应当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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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对我们当事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程序会比较便捷,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比较高。

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当面告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送达系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注意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保留送达证据。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并记入笔录。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原则上为七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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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要求和顺序规定的限制,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1

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2

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3

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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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廉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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