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智力有障礙的女性發生性行為,辯稱沒有強迫,屬於強姦嗎?

案例分析】

2018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2時許,被告人李好學鄰村探望親戚時,親戚家中只有馬芳梅一人時,遂產生與其發生性關係之邪念,接著,被告人將其強姦,後被告人李好學便離開現場。

男子與智力有障礙的女性發生性行為,辯稱沒有強迫,屬於強姦嗎?

過了幾天的一天中午12時許,被告人李好學又來到馬芳梅家中,其家中無人,再次將馬芳梅壓倒在北房炕上實施強姦後逃離現場。

事後,被害人馬芳梅對自己懷孕一事毫無覺察,只是感覺身體不適,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馬芳梅被家人領到醫院檢查後才已懷孕。幾個月後,被害人在醫院引產一男嬰。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李好學與馬芳梅所引產胎兒肌肉組織符合生物學單親遺傳關係。經甘肅天泰司法精神病檢定所鑑定:被鑑定人馬芳梅患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

男子與智力有障礙的女性發生性行為,辯稱沒有強迫,屬於強姦嗎?

本案例是一起真實的案件,最終李某以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筆者就此案展開論述,談談自已的看法。

對方沒有反抗,屬於強姦嗎?

被告人辯解沒有采取暴力措施,是被害人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行為,經調查:馬芳梅生下的時候有“小兒麻痺”,從小就是個殘疾,右手、右腿不正常,頭裡面也有病,智力發育不正常,相當於小娃娃的智力,說話有高沒低,眼神比較痴,平時在家只能幹些簡單的家務活,其他什麼也幹不了。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多種多樣,其中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為強姦罪其他手段之一,因為,精神病患者缺少辨別的能力,欠缺對自已性的決定能力。被害人精神狀況有有明顯的外在表現,一般人完全可以作出判斷,所以,與這樣的婦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如何都是強姦行為,沒有疑問。

男子與智力有障礙的女性發生性行為,辯稱沒有強迫,屬於強姦嗎?

總結:

被告人李好學目無國法,明知被害人系殘疾人,智力有障礙,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卻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她人發生性行為,其行為確已構成強姦罪。

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好學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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