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單位勞動合同丟失可要求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應自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簽訂。

第82條規定: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未簽訂的應支付二倍工資。

事實依據

蝌蚪於2018年2日進入小溪公司工作。小溪公司於2018年5月為蝌蚪辦理了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一般人員新進和補繳手續,又於2018年10月辦理了轉出手續。

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仲裁

2018年10月蝌蚪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小溪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差額,確認雙方於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該會於2018年12月作裁決:小溪公司與蝌蚪於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小溪公司支付蝌蚪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對蝌蚪的其餘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

雙方均不服上述仲裁裁決,並先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 …

一審法院認定,小溪公司、蝌蚪雙方簽訂員工辭退單,上載:“辭退原因:…不適應本公司工作,2018年9月底開始就不再需要到本公司上班…補償一個月工資。”蝌蚪在該辭退單上簽字並註明:“9月份工資及一個月補償當日未結,以實際轉賬為算。”

… …

一審法院認為:小溪公司與蝌蚪確認雙方於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予以確認。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小溪公司主張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後因搬家而遺失,並提交小溪公司與案外人的勞動合同證明公司與所有勞動者之間均簽有勞動合同,但小溪公司與案外人之間簽有勞動合同並不能證明與蝌蚪之間必然簽有勞動合同,現小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雙方之間簽有勞動合同,故小溪公司認為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蝌蚪在員工辭退單上簽字,並註明“9月份工資及一個月補償當日未結,以實際轉賬為算”,可以確認雙方就賠償金的金額已達成一致,現蝌蚪自認已收到公司補償款,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

一審法院判決:…二、小溪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三、駁回蝌蚪的其餘訴訟請求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小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主文第二項,改判其公司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以及反駁對方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小溪公司稱因搬家而遺失了其公司與蝌蚪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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