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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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与上述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十二个案件,现依法向上述公司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0日和15日内。并分别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下午3时,第16日上午9时、下午3时,第17日上午9时、下午3时,第18日上午9时、下午3时,第19日上午9时、下午3时,第22日上午9时、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十堰市民服务中心八楼)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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